贷款确认与计量
(一)贷款的初始确认与计量
贷款属于商业银行的金融资产,归为“贷款和应收款项”类,应于发放并获得收取本金和利息的权利时予以确认。贷款初始计量时,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使贷款资产更能体现直接的相关成本。
(二)贷款的后续计量
贷款的后续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即按贷款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的方法。
1.实际利率的计算
实际利率是指将贷款在预期存续期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贷款当前账面价值用的利率,实际利率应在取得贷款时确定,在该贷款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V表示贷款当前账面价值;
IRR表示我们要求的实际利率;
CFt表示预计未来各期的现金流量;
n表示贷款的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
2.摊余成本的计算
摊余成本=初始确认金额-已偿还的本金±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3.各期利息收入的计算(https://www.daowen.com)
各期利息收入=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的金额确认利息收入。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商业银行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贷款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若有客观证据表明贷款发生减值,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贷款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贷款的利息计算
1.贷款的利息计算规定
(1)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合同利率,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及浮动幅度加以确定。
(2)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期内按合同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3)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利率调整,从新年度(1月1日)开始按调整后的利率计息。
(4)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到期日为节假日的,若在节假日前一日归还,应在扣除归还日至到期日的天数后,按前述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归还,应加收到期日至归还日的天数,按前述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未归还,应从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开始按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2.贷款利息的计算方法
贷款利息的计算有定期结息和逐笔结息两种方式。
(1)定期结息。银行按规定的结息期结计利息,一般分为按月结息和按季结息。按月结息的,其结息日为每月20日;按季结息的,其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结计的利息于结息日次日向借款人收取。利息计算可采用余额表计息法和乙种账计息法。
(2)逐笔结息。逐笔结息,即利随本清,指银行按规定的贷款期限,在收回贷款的同时逐笔计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