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计科目设置
商业银行办理贷款业务,主要应设置“贷款”“利息收入”“应收利息”“贷款损失准备”和“信用减值损失”等科目进行核算。
(一)“贷款”科目
“贷款”科目为资产类科目,核算商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等。商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具有贷款性质的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及垫款等,在该科目核算,也可单独设置相关科目核算。该科目可按贷款类别、客户,分“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该账户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商业银行按规定发放尚未收回贷款的摊余成本。
(二)“利息收入”科目
“利息收入”科目为损益类科目,核算商业银行确认的利息收入,包括发放的各类贷款(银团贷款、贴现和转贴现融出资金、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该科目可按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资产负债表日,商业银行应按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贷款——××单位(利息调整)”科目。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可以直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本期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而不考虑利息调整问题。期末,应将该户余额结转“本年利润”账户,本账户期末无余额。
(三)“应收利息”科目
“应收利息”科目为资产类科目,核算商业银行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发放贷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未收的利息,该科目可按借款人或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https://www.daowen.com)
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贷款——××单位(利息调整)”科目。应收利息实际收到时,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该账户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商业银行应收而未收到的利息。
(四)“贷款损失准备”科目
“贷款损失准备”科目为资产类科目,也是“贷款”账户的备抵账户,用以核算商业银行贷款的减值准备。该科目按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资产负债表日,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转销,转销时应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贷款”等资产类科目。
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的,应在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金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该账户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商业银行已计提尚未转销的贷款损失准备。
(五)“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信息减值损失”科目为损益类科目,核算商业银行已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预期信用损失,该科目按照信用减值损失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资产负债表日,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转销,转销时应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贷款”等资产类科目。
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的,应在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金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期末,应将该账户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该账户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