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业务的核算
人寿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某一期间内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包括生存保险、死亡保险、生死两全保险、年金保险等。
生存保险是一种定期保险,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期满时依然生存为给付条件。被保险人若在保险期内死亡,保单效力终止,保险人既不给付保险金,也不退还保费。
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死亡为给付条件,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单期满,保险人则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保费是否退还要看保单期限长短及保单条款规定,一般长期死亡险具有责任性和保费返还性双重特性。
生死两全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不论在保险期内死亡还是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综合险,这种保险是一种具有储蓄性质的定期保险,长期生死两全险一般具有责任性和保费返还性双重特性。
年金保险又称养老金保险,是指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期内,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按照一定的周期(1年、半年、1个月、1个星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一)人寿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核算
1.保费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寿险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般较长,保费通常分期收取,一次性趸交较少。投保人可以单方面取消合同,保费的收回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分期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认保费收入。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认保费收入。
具体而言,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分期收取保费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承担保险责任日确认首期保费收入,在合同约定的以后各期投保人缴费日确认相应各期的保费收入;一次性收取保费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承担保险责任日确认保费收入。
2.科目设置
为了反映和监督人寿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增减变动情况,主要应设置“保费收入”“应收保费”“坏账准备”和“预收保费”等科目进行核算。
3.保费收入的账务处理
[例9-12]2×11年12月31日,乙人寿保险公司与李某签订一份定期寿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 000 000元,保险期间为2×12年1月1日零时至2×21年12月31日24时,保费总额为60 000元,分5期于前5年每年1月1日等额收取。在合同生效当日乙人寿保险公司收到李某缴纳的第一期保费12 000元(60 000÷5)。
乙人寿保险公司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2 000
贷:保费收入——定期寿险 12 000
以后各年收取保费的账务处理同上。
(二)人寿保险业务准备金的核算
1.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人寿保险一般为长期性保险业务,其保费收入具有与短期性保险业务完全不同的特征,即一般采用分期均衡缴纳保费的方式,趸交保费较为少见。在保险期内,随着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保险公司承担的给付死亡保险金责任的可能性不断增大,即长期性保险业务的保险风险不可能平均分布于整个保险期间,在保险期间内保险风险是不断增加的,由此造成保险公司当期收取的保费与当期承担的风险责任并不对等。通常在保险初期收取的保费高于当期的风险责任费用,形成一定的保费剩余,而在保险后期则形成保费不足。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为了平衡未发生的债务,保证有充足的能力随时进行给付,就必须将投保人历年缴纳的纯保费和利息积累起来,作为将来保险金给付和退保给付的责任准备金。具体来说,寿险责任准备金应当是保险公司收入的净保费和利息与寿险合同中所规定的当期应承担给付义务费之间的差额。
保险公司应当在确认人寿保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并确认寿险责任准备金负债。
2.科目设置
保险公司应设置“寿险责任准备金”“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核算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其中,“寿险责任准备金”为负债类科目,“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为损益类科目。
3.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账务处理
(1)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保险公司应当在确认人寿保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并确认寿险责任准备金负债。会计分录为:
借: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
贷:寿险责任准备金
(2)寿险责任准备金充足性测试。保险公司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寿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寿险责任准备金金额超过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寿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应当按照其差额补提寿险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寿险责任准备金金额小于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寿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不调整寿险责任准备金。
(3)寿险责任准备金的冲减。保险公司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应冲减相应的寿险责任准备金余额。会计分录为:
借:寿险责任准备金
贷: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
(4)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转销。人寿保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公司应将相关寿险责任准备金余额予以转销,会计分录为:
借:寿险责任准备金
贷: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
(5)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期末结转。期末,应将“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的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本年利润
贷: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
[例9-13]乙人寿保险公司201×年年底对寿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计算的寿险责任准备金为25 000 000元,上年同期的寿险责任准备金为20 000 000元,则本期应提取的寿险责任准备金为5 000 000(25 000 000-20 000 000)元。乙人寿保险公司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a.补提寿险责任准备时,会计分录为:
借: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 5 000 000
贷:寿险责任准备金 5 000 000
b.结转至本年利润时,会计分录为:
借:本年利润 5 000 000
贷: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 5 000 000
(三)人寿保险业务保险金给付的核算
保险金给付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在保险期满或期中支付保险金,以及对保险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按规定给付的保险金。保险金给付分为满期给付、死伤医疗给付和年金给付。
1.保险金给付的确认与计量
保险人应当在确定了实际应支付的给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按照确定支付的给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的理赔费用金额,计入当期赔付支出;同时,应当按照确定支付的给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的理赔费用金额,冲减相应的寿险责任准备金余额。
实际给付保险金时,有借款的必须先结清借款;有未缴保费的应将其从应支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有预缴保费的应退还预缴部分。
2.科目设置
保险公司应设置“赔付支出”“应付赔付款”等科目进行核算。
3.保险金给付的账务处理
保险公司办理给付保险金时,应由投保人提供有关单证和证明,经业务部门核实后,填制“××给付领款收据”,由投保人签章后,连同分户卡一并送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审核无误后,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
(1)满期给付的核算。满期给付是指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时,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满期给付保险金涉及综合投保年龄、保险期限、交费时间和投保份数等因素,并根据寿险计算出来的。满期险种主要有生存保险、生死两全保险。
满期给付应在“赔付支出”科目下设置“满期给付”明细科目,按保险合同和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例9-14]某简易人寿保险保户保险期满,持有关申请证明,给付保险金12 000元。乙人寿保险公司业务部门核实后,将分户卡和投保人填制的“满期给付领款收据”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审核无误后以现金支付保险金。
乙人寿保险公司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赔付支出——满期给付——简寿险 12 000
贷:库存现金 12 000
借:寿险责任准备金 12 000
贷: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 12 000
(2)死伤医疗给付的核算。死伤医疗给付是指人寿保险业务、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伤残等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包括死亡给付、伤残给付和医疗给付三种。
死伤医疗给付应在“赔付支出”科目下设置“死伤医疗给付”明细科目,按保险合同和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例9-15]某简易人寿保险保户杨某因病死亡,其受益人提出死亡给付申请,乙人寿保险公司业务部门审查同意给付全部保险金20 000元,该保户当月已确认但尚未缴纳的保费为200元,会计部门从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后,将现金支付给保户。
乙人寿保险公司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赔付支出——死伤医疗给付——简寿险 20 000
贷:应收保费——杨某 200
库存现金 19 800
借:寿险责任准备金 20 000
贷: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 20 000
(3)年金给付的核算。年金给付是指年金保险业务的被保险人生存至规定的年龄时,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
年金给付应在“赔付支出”科目下设置“年金给付”明细科目,按保险合同和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例9-16]李某投保终身年金保险,每月缴纳保费500元,现已到约定年金领取年龄。李某持有关证件向乙人寿保险公司办理领取手续,按规定每月领取保险金1 000元。会计部门审核无误后,以现金支付。
乙人寿保险公司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赔付支出——年金给付——年金保险 1 000
贷:库存现金 1 000
借:寿险责任准备金 1 000
贷: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 1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