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业务的核算

一、财产 保险业务的核算

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其中,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与财产有关的利益是指由财产所产生或引起的无形权益,以及这些权益受到侵害时所引起的责任。财产保险标的价值一般能用货币进行衡量,可以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和实际损失金额来确定保险金额和损失赔偿金额。因此,财产保险具有补偿性,即补偿财产及其有关利益的实际损失。

(一)财产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核算

1.保费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保费收入是指保险公司为履行原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对价收入。保费收入由保险公司主要的经营活动产生,是其主要的收入项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保费收入应当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予以确认:

(1)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即原保险合同已经签订并已生效。

(2)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即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保费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

(3)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财产保险合同一般是签单生效,即保险合同一经签订即告成立,并开始发生法律效力,且财产保险合同期限一般较短,保费通常一次性收取。即使在分期收取的情况下,投保人一般也不能单方面取消合同,保险公司在签单时通常即可认为保费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因此,财产保险合同一般应于签单时根据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认保费收入。但是,财产保险合同也存在签单日与承担保险责任日不一致的情况,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签订保险合同是一个日期,合同条款有时还会规定另一个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在这种情况下,签单日收取的保费应确认为预收保费,待承担保险责任时再转作保费收入。

2.科目设置

(1)“保费收入”科目。该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核算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确认的保费收入。其贷方反映保险公司确认的保费收入及分保费收入调整增加的金额,借方反映发生的退保费、续保时的折扣、无赔款优待及分保费收入调整减少的金额。期末,应将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本科目可按保险合同和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2)“应收保费”科目。该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核算保险公司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其借方反映保险公司发生的应收保费及已确认为坏账并转销的应收保费,贷方反映收回的应收保费及确认为坏账而冲销的应收保费。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保险公司尚未收回的保费。

(3)“预收保费”科目。该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核算保险公司收到的未满足保费收入确认条件的保费。其贷方反映预收的保费,借方反映保费收入实现时结转保费收入的金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预收的保费。

(4)“保户储金”科目。该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核算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储金。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投资型保险业务的投资款,可将该科目改为“保户投资款”科目。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支付的储金或者投资增值款也在该科目核算。“保户储金”科目的贷方反映收到投保人缴纳的储金,借方反映向投保人支付的储金。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保险公司应付而未付的投保人储金。

3.保费收入的账务处理

在保险公司实务中,会计部门以业务部门出具的“保费日报表”或“保费收据”作为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入账。由于保险合同的生效和保费的收取会有时间差,所以会计处理也不会完全相同。有时,保费在签发保单时一次性付清;有时,会先收到保费,而保险合同生效日随后才到;有时,保险合同生效日在前,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的宽限期内支付保费。因此,保险公司应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1)签发保单时保费一次付清的核算。

[例9-1]201×年3月10日,甲财产保险公司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的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日报表、保费收据存根和银行收账通知80 000元,该业务签单生效时收到全部保费。

甲财产保险公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80 000

贷:保费收入——机动车辆险  80 000

(2)签发保单后在宽限期内保费一次性付清的核算。

[例9-2]201×年3月11日,甲财产保险公司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的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日表,保费共计20 000元,约定3天后交费。

a.收到保费日报表时,甲财产保险公司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保费  20 000

贷:保费收入——机动车辆险  20 000

b.3天后收到保费时,该财产保险公司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20 000

贷:应收保费  20 000

(3)预收保费的核算。如果发生保险客户提前缴费或缴纳保费在前,承担保险责任在后的业务,则应作为预收保费入账,保险责任生效时再转作保费收入。

[例9-3]201×年3月12日,甲财产保险公司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的货物运输保险保费日报表、保费收据存根和银行收账通知120 000元,该业务于下月1日起承担保险责任。

甲财产保险公司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a.201×年3月12日,收到保费时:

借:银行存款  120 000

贷:预收保费——××企业  120 000

b.201×年4月1日,确认保费收入时:

借:预收保费——××企业  120 000

贷:保费收入——货物运输险  120 000

(二)财产保险业务准备金的核算

财产保险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履行其承担的保险责任或者备付未来赔款,从所收取的保险费中按规定提取的资金准备,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核算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在保险公司按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认保费收入的情况下,为了真实地反映保险公司当期已赚取的保费收入,保险公司就有必要在确认保费收入的当期期末,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将保费收入调整为已赚取的保费收入,并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

从性质上讲,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属于未赚取的保费收入,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就是确认未赚取的保费收入。

(2)科目设置。为了反映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应设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进行核算。

①“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该科目为负债类科目,核算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再保险接受人提取的再保险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也在该科目核算。该科目贷方登记按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借方登记按规定冲减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保险公司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该科目可按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②“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该科目为损益类科目,核算保险公司提取的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再保险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其借方登记按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贷方登记按规定冲减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末,应将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该科目可按险种和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账务处理。

①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保险公司应当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当期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会计分录为:

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与已确认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比较,调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转销。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公司应当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分录为:

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③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期末结转。期末,应将“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本年利润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例9-4]201×年3月19日,甲财产保险公司与某工厂签订一份财产基本险合同,保费500 000元,根据精算部门的计算结果,该保险单3月末应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483 500元;4月30日,保险精算部门计算确定该份保险单4月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额应为442 400元。

甲财产保险公司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a.201×年3月19日,确认保费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500 000

贷:保费收入——财产基本险  500 000

b.201×年3月31日,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

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83 500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83 500

c.201×年4月30日,调减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

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1 100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1 100

2.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核算

(1)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未决赔款准备金,属于特别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保险公司应当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并确认未决赔款准备金负债。保险公司在会计期末对在本期发生保险事故应付未付的赔款(即不能在本期结算的款)计提赔款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以免虚增本期利润。

(2)科目设置。保险公司应设置“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核算为已经发生非寿险保险事故并已提出保险赔款,以及已经发生非寿险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的赔案及可能发生的理赔费用,按规定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再保险接受人提取的再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也通过这两个科目核算,其中,“未决赔款准备金”为负债类科目,“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为损益类科目。

(3)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账务处理。

①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投保人发生非寿险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当期,保险公司应按保险精算确定的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并确认未决赔款准备金负债。会计分录为:

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贷:未决赔款准备金

②未决赔款准备金充足性测试。保险公司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决赔款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超过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余额的,应当按照其差额补提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小于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余额的,不调整未决赔款准备金。

③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冲减。保险公司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应冲减相应的未决赔款准备金余额。会计分录为:

借:未决赔款准备金

贷: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④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期末结转。期末,应将“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的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本年利润

贷: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例9-5]201×年3月20日,甲财产保险公司承保的货物运输险出险,按保险精算确定的未决赔款准备金为1 600 000元。201×年12月31日,保险公司对未决赔款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按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决赔款准备金为8 500 000元,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余额为8 000 000元。

甲财产保险公司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a.201×年3月20日,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时:

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1 600 000

贷:未决赔款准备金  1 600 000

b.201×年12月31日,进行充足性测试补提未决赔款准备金时:

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500 000

贷:未决赔款准备金  500 000

(三)财产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的核算

赔款支出是指非寿险原保险业务因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或发生意外伤害、疾病等,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赔款及发生的理赔费用。

1.赔款支出的确认与计量

保险公司应当在确定了实际应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按照确定支付的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的理赔费用金额,计入当期赔付支出;同时,应当按照确定支付的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的理赔费用金额,冲减相应的未决赔款准备金余额。理赔费用准备金中包含的相关理赔人员薪酬,应当在实际分配的当期计入赔付支出,同时冲减相应的未决赔款准备金余额。

保险公司将实际应支付的赔付款项或实际发生的理赔费用确认为赔付支出单独核算,而不是直接冲减未决赔款准备金余额,主要是为了满足赔付率监管的需要,并与未决赔款准备金精算实务相衔接。在实务中,保险精算部门是根据有效保单定期计算未决赔款准备金余额,已决保单没有包含在有效保单内。在资产负债表日,会计部门根据保险精算结果按差额确认未决赔款准备金时,已自动将已决保单相关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转销。

2.会计科目的设置

保险公司应设置“赔付支出”“预付赔付款”“应付赔付款”“损余物资”“应收代位追偿款”等科目进行核算。

“赔付支出”为损益类科目,在该科目下设置“赔款支出”明细科目,核算保险公司支付的非寿险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和发生的理赔费用,并按保险合同和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预付赔付款”为资产类科目,核算保险公司预先支付的赔付款项,可按投保人或受益人进行明细核算。

“应付赔付款”为负债类科目,核算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应支付而尚未支付的赔付款项。

“损余物资”为资产类科目,核算保险公司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后取得的损余物资成本。

“应收代位追偿款”为资产类科目,核算保险公司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后确认的代位追偿款。

3.赔款支出的账务处理

(1)赔付款项的核算。

[例9-6]201×年4月20日,甲财产保险公司确定应赔偿上月出险的A公司车辆损失险款60 000元,款项尚未支付。甲财产保险公司上月末已为该保险事故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甲财产保险公司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赔付支出——赔款支出——车辆损失险  60 000

贷:应付赔付款——A公司  60 000

借:未决赔款准备金  60 000

贷: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60 000

(2)理赔费用的核算。理赔费用是指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现场勘查发生的费用,以及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对承保的保险标的损失进行估损鉴定等发生的支出,如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

[例9-7]甲财产保险公司发生如下业务:

①201×年3月31日,甲财产保险公司精算部门计算确定的某类财产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为1 000 000元,其中,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为80 000元,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为120 000元,理赔费用准备金为80 000元。

②201×年3月31日,分配相关理赔人员职工薪酬60 000元。

③201×年4月2日,以转账支票支付某保险评估机构评估费20 000元。

④201×年4月20日,上述已发生已报案赔案中有一案件结案,该财产保险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赔款150 000元。

甲保险公司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a.201×年3月31日,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时:

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1 000 000

贷:未决赔款准备金  1 000 000

b.201×年3月31日,分配相关理赔人员职工薪酬,冲减相应的未决赔款准备时:

借:赔付支出——赔款支出——财产保险  6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60 000

借:未决赔款准备金  60 000

贷: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60 000

c.201×年4月2日,支付评估费,冲减相应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时:

借:赔付支出——赔款支出——财产保险  20 000

贷:银行存款  20 000

借:未决赔款准备金  20 000

贷: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20 000

d.201×年4月20日,支付赔款,冲减相应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时:

借:赔付支出——赔款支出——财产保险  150 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

借:未决赔款准备金  150 000

贷: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150 000

(3)损余物资的核算。保险财产遭损受灾,常有部分受损物资还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部分物资称为损余物资。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后,损余物资一般应合理作价归投保人,并在赔款中予以扣除;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接受,保险公司可按全额赔付,损余物资交归保险公司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后取得的损余物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并冲减当期赔付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损余物资

贷:赔付支出——赔款支出——××险

处置损余物资时,保险人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与相关损余物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赔付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或贷:赔付支出——赔款支出——××险(借贷方差额)

贷:损余物资(账面余额)

若损余物资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予以结转。

[例9-8]某商场投保财产综合险后遭受水灾,经计算,财产损失应赔款200 000元,赔款保险公司以转账支票支付。保险公司取得损余物资(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为125 000元),后来作价90 000元出售给其他单位,在此期间,该损余物资未发生减值。

甲财产保险公司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a.支付商场赔款时:

借:赔付支出——赔款支出——财产综合险  200 000

贷:银行存款  200 000

借:未决赔款准备金  200 000

贷: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200 000

b.取得损余物资时:

借:损余物资  125 000

贷:赔付支出——赔款支出——财产综合险  125 000

c.出售损余物资时:

借:银行存款  90 000

赔付支出——赔款支出——财产综合险  35 000

贷:损余物资  125 000

(4)代位追偿款的核算。代位追偿款是指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后,依法从被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向第三者责任人索赔而应取得的赔款。

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后应收取的代位追偿款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应收代位追偿款,并冲减当期赔付成本:第一,与该代位追偿款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第二,该代位追偿款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根据其可收回金额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时,保险人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与相关应收代位追偿款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赔付成本。

[例9-9]201×年5月20日,某厂投保的小轿车发生保险事故,甲财产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后,取得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估计追偿金额为50000元。201×年7月16日,甲财产保险公司从责任方收回追偿款350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甲财产保险公司已为该项应收代位追偿款计提坏账准备6 000元。

甲财产保险公司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a.201×年5月20日,确认代位追偿款时:

借:应收代位追偿款  50 000

贷:赔付支出——赔款支出  50 000

b.201×年7月16日,收回代位追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  35 000

坏账准备  6 000

赔付支出——赔款支出  9 000

贷:应收代位追偿款  5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