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医学教育
1.明代医学教育
明政府对地方医学教育的发展较为重视,涉及包括征服或侵略的边境土司与邻邦,以及新设州县,可以说,只要设立地方政权,在有儒学、阴阳学的同时,也必须设医学。洪武十七年规定:府、州、县均应设医官人,负责兼管行政与地方医学教育。明成祖即位后,仍循旧制,设全国郡县医学,这一制度一直延续至明代灭亡。据《大学衍义补·卷五》等资料,全国的很多州、府和县都已经设立了医学,并通过层层选拔逐步遴选中央医官。可以认为,地方医学教育在此时达到了高峰。
据《明史·职官志》记载:“太医院掌医疗之法。凡医术十三科,医官、医生、医士,专科肄业:曰大方脉,曰小方脉,曰妇人,曰疮疡,曰针灸,曰眼,曰口齿,曰接骨,曰伤寒,曰咽喉,曰金镞,曰按摩,曰祝由。”各科根据自身专业特点还开设不同的课程,其共同教材为《素问》《难经》《脉诀》。有些专业在教学中会使用《医经小学》之类深入浅出的教材。医生每年分四季考试,其成绩均记录在案,作为日后升迁的依据;每三年举行一次大考,大考由名考官和名医官负责,考试合格者可以录用,连续数年获优,经申请可以升职。考试不合格者,一年后可以补考,仍不合格者,再补习一年,若考试仍不合格者,予以免职。地方医学教育的培养考核体系参照太医院。
2.清代医学教育
清代太医院依然承担着中央医学教育的工作,太医院下设内、外教习所,工作人员数名,相当于医学专科学校,主要教授各类医学经典和操作实践。教习人员由太医院在御医和吏目中选择医德良好、医术精良的人担任。内教习所的培养对象是太监;外教习所的培养对象是医官子弟和新进人员。所有到太医院接受教育的人员,通常要经官员推荐,学生数量各时期略有不同,入学之前还要有本院的医官做担保人,由首领官进行面试。那些粗知医理,并且通晓北京话、面试合格的人才有资格入学。
清代地方也有府、州、县三级医学教育机构,有完备的考试制度。三级政府分别设有正科、典科和训科,均由医士充任。雍正元年(1723年),清政府曾经发布命令指出,好的医生必须老成持重并且见多识广,各地官员、各部官员可以推荐有真知灼见的良医。不论有无官职,都可以由地方官员护送到京城。经过面试考核后,为宫廷供职。原本有官职的予以升迁,原本没有官职的马上赐予官职。同时也规定,由各地巡抚负责,认真考查属地医生,对精通《伤寒论》等医书的医生,每省选拔1人,聘请为医学官,教授医学知识,工作时间3年。如果工作有成效,便有可能调入太医院,成为御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