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适应证

二、适应证

1.宫缩乏力,第二产程延长。

(1)初产妇,未施行硬膜外阻滞分娩镇痛,第二产程已超过3h;或行硬膜外阻滞镇痛,第二产程超过4h。

(2)经产妇,未施行硬膜外阻滞分娩镇痛,第二产程已超过2h;或行硬膜外阻滞镇痛,第二产程超过3h。

2.胎儿窘迫。

3.母体因素需缩短第二产程,如心脏病、哮喘,重症肌无力、有自主反射障碍的脊椎损伤或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等。

4.剖宫产术中因胎头高浮娩出困难;臀位后出头困难者。

5.胎头吸引术失败,经评估可行低位产钳助娩者,否则改剖宫产终止妊娠。

6.早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