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心理危机干预机制,防控大学生犯罪现状
(一)机制构建存在的难题
一是心理危机的内在特征使得心理危机不易被外界察觉。心理危机是心理活动的特殊情形,是一个人内在的想法,除非程度严重外化于行为,否则极具隐蔽性。存在心理危机的大学生能够清楚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意识到自身内心的冲突,也明白这种心理是消极的、负面的,但是为了尊严,为了避免别人的嘲笑讽刺,他们往往刻意隐藏自己的问题,使得心理危机干预的时间往往具有滞后性,也加大了危机干预的工作难度。
二是危机主体对于危机干预工作的抵触使得干预工作实效较差。当前,很多家长和大学生对于心理辅导存在曲解,认为有心理问题就是有病、不正常,就是另类,因此他们往往选择回避自己的问题,即使问题已经外化被发现,他们也拒绝接受辅导,表现为或者直接拒绝或者表面不说但是心里消极反抗,对于心理干预工作不配合。危机主体的不认可是心理危机干预比较常见的问题。有调查研究显示,每5个大学生中只有1个对心理辅导表示接受。因此,想通过心理干预的方式预防犯罪发生,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使大学生认识到其积极作用,自愿接纳并认可它。
三是心理干预工作的滞后性使得干预时机不好把握,进而影响干预工作的实效。虽然心理危机干预要坚持及时性原则,但是心理危机是大学生的内在活动,具有隐蔽性,除非危机主体主动寻求辅导,否则往往只能是心理问题比较严重时才能进行干预,因此,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具有滞后性缺陷。此外,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除了心理因素外,还需要合适的犯罪机遇,甚至在某些情况下,犯罪机遇对犯罪诱发所起的作用比心理因素更为重要。从心理干预到犯罪的心理因素消除,再到犯罪行为的放弃,必须经过一个复杂的过渡。因此,化解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心理危机只能在短期内解决问题,想要通过心理干预的手段杜绝大学生犯罪的发生是不现实的。
(二)机制构建的可实现性(https://www.daowen.com)
尽管机制构建有困难,但是并不代表完全不可实现。根据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相对论的要求,要全面分析事物,然后再下结论。本书以为,机制构建基于以下理由可以实施。
一是虽然心理危机具有内化型特征,但是行为是其外化表现,通过观察研究主体的异常行为,可以适度推测其心理不良状况。这是因为心理与行为是紧密联系的,心理指导行为,行为反映心理,是心理的外化。犯罪行为与危机主体的缺陷心理是统一的,如当一个人出现焦虑、抑郁、躁狂等情绪时,其行为往往表现为睡眠不好、做事注意力不集中、易发脾气、喜欢独处等。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善于发现大学生的反常行为,即面对同一种情况,当大学生明显表现出不同于以往的行为时,如平时别人开玩笑浅浅一笑的人,突然非常暴躁、易激怒时就必须引起关注,此时可能就是心理危机的出现苗头。当然,并不是说大学生一出现苗头就要干预,而是要根据其性格特点,给予大学生自我调节的时间,必要时再进行干预。
二是虽然危机主体对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具有排斥心理,但基本上是源于认知问题。对于认知问题可以通过丰富大学生的知识、拓宽其视野、丰富其经验来修正。危机主体对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否定原因在于对心理问题存在曲解,对于心理咨询行业以及心理咨询工作者了解不够。随着国家、社会对于心理咨询工作的宣传,学校对于大学生自身心理学知识的讲授,大学生自身心理素质的提升,其慢慢就会改变认知,进而领悟到心理学是一门让人追求幸福、全面发展的学科,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就像社区的门诊一样,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小问题。
三是虽然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具有滞后性,但是人们心理活动的发展变化需要时间,对于同一类心理危机而言,一旦产生,其后续的发展变化会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和相对稳定性。马克思主义唯物论认为,规律是普遍的、客观的,一切事物都遵循其固有的规律。心理活动也无例外。心理活动属于意识的范畴,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主观能动反映,人脑是心理活动的物质器官。心理是在社会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受到社会物质条件的制约。心理危机在大学生这一特殊人群中也表现出特定的规律。为此,心理工作者可以归纳研究出一套系统的干预方案,对大学生进行心理危机干预治疗,使得采用心理危机干预手段对于大学生违法犯罪进行预防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