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维的定义
关于思维(thinking)的定义,很多心理学家从不同角度提出不同的见解。西方心理学偏重于思维过程本身,苏联和中国心理学界偏重于思维区别于其他认知过程的特点。
西方心理学界的观点
给思维下定义是很困难的。在西方心理学界,关于思维的定义,一向众说纷纭。这里举几个例子。
布鲁纳(Bruner,1957)提出:思维是对给出的信息的超越。
巴特利特(Bartlett,1958)提出:思维是填补证据间空白的复杂而高级的技能。
纽威尔和西蒙(Newell&Simon,1972)提出:思维是在问题空间中进行的搜索过程。
巴伦(Baron,1988)提出:思维是在我们不知道如何行动、不知道该相信什么或者不知道该希望什么的时候做的事情。
伯恩等人(Bourne,Ekstrand&Dominowski,1971)综合各家学说,对思维作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描述:思维是一个复杂的、多侧面的过程;思维主要是一个内在的(而且可能是非行为的)过程,它是运用不直接存在的事物或物体的符号表征而进行的,但又是由某个外部事件激起的;思维的作用是产生和控制外显行为。
思维是一个复杂的、多侧面的过程。在每一个思维过程中,在从问题的提出到问题的解决之间包括刺激类化、假设形成、决策等一系列活动;其他认知活动包括的环节就没有这么多了。
思维是一个内在的或内隐的过程。思维者采取行动之前,有一系列隐蔽的心理活动。对这些活动的详细情况进行描述和解释应当是思维心理学研究的基本目标之一。一般认为,这些活动有“寻找刺激”“记忆”“检索”“决策”“执行”等。(https://www.daowen.com)
思维往往是运用不直接存在的事件或物体的符号进行表征的。利用记忆,思维可以预测尚未发生的事件,可以想象各种从未发生过的事件。个体内在的认知活动包括对动作表象、知觉表象和言语表象的表征和操作。这些表象都不是直接存在的事件或物体,而是它们的表征(其中符号表征是最高级的)。
思维是行为的一个决定因素。行为只是内在过程的产物;作为一种内在过程,思维的功能之一就是产生和控制外显行为。
苏联和中国心理学界的观点
苏联和中国心理学界对思维的定义比较一致,即思维是对客观事物间接的概括的反映,它反映的是事物的本质属性和事物之间的规律性联系。本质属性就是一类事物特有的属性,规律性联系就是必然联系。
思维的间接性,指的是通过思维过程可以根据已知的信息推断出没有直接观察到的事物。例如,看到地上到处都是湿的,就可以推断一定下过雨。尽管我们没有亲眼看到下雨,但是通过间接的推断可以得出下过雨的结论。
思维的概括性,就是思维反映了事物之间固有的、必然的联系。其推理形式是“凡是这样就会那样”。例如,凡是木材一定能燃烧(当然要在满足燃烧条件的前提下),下雨地上一定会湿,等等。思维的概括性是间接性的基础。
在生活和实践活动中,概括有不同的程度。从知觉开始,就有概括的萌芽。知觉的整体性和恒常性,使得我们在观察知觉对象时有了相对稳定的反映,这就是知觉的概括性的体现。表象的概括性更高,它反映的是事物最常见、最显著的特征,但不是本质的特征。
以上对思维的两类定义,从不同的侧面总结了思维的本质和特性。
但是近年来的认知心理学和思维心理学著作中,往往回避思维的定义。例如,著名的认知心理学家斯腾伯格等人(Sternberg&Ben-Zeev,2001)的著作《复杂认知》(Complex Cognition)专门阐述“人类思想的心理学”,却没有对思维下一个定义,甚至在该书的“术语”附录中,也找不到“思维”这个词。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从这本书的目录中知道斯腾伯格心目中的思维包括以下几个组成部分:概念形成、知识的表征与获得、推理、问题解决、决策、言语活动等。其中概念形成、推理、问题解决是思维活动的主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