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银行的性质和职能

二、政策性 银行的性质和职能

(一)政策性银行的性质

政策性银行从其性质来说,属于政府金融机构,它依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经济计划,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安排贷款,具有一定的政府机关的性质;同时又经营金融业务,以金融方式融通资金,具有金融企业的性质。总体说来,政策性银行属政府创办并领导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营实体,既不同于一般的政府机关,又不同于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首先,政策性银行不同于政府机关。政策性银行虽然是由政府设立的金融机构,按政府的意图行事,但它具有一般政府机关所不具备的资产、负债等金融业务,是以开展政策性金融业务为内容的经营实体,而决非一般政府职能部门。

其次,政策性银行不同于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行使政府对经济的调节职能,不以盈利为目的,不经办普通商业性金融业务,不与商业银行争利。这些特征类似于中央银行。但中央银行是全国金融体系的领导和管理机构,是负责全国金融宏观调控的国家机关。而政策性银行是按政府意图对某一领域某一行业实施扶持性融资调节的经营实体,决非全国的金融宏观调控机构。

再次,政策性银行不同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不经营商业银行的一般性金融业务,不吸收企业和个人活期存款,不办理商业贷款,没有信用创造能力。其不以盈利为目的,不与商业银行争利,而且与商业银行经营中的政策性要求也不一样。

综上所述,政策性银行是按政府意图经营政策性金融业务的特殊金融机构。

(二)政策性银行的职能

政策性银行的性质,决定了它的职能。政策性银行具有一般金融机构的职能,即信用中介职能。政策性银行通过其负债业务吸收资金,再通过其资产业务把资金投入到某一领域。从这一点来看,它与普通金融机构一样,作为货币资金的贷出者和借入者充当了信用中介,实现资金的融通。但政策性银行不具备商业银行的派生存款和信用创造职能。

政策性银行除上述一般职能外,还具有以下基本职能:

第一,补充职能。政策性金融是社会融资活动的补充形式,政策性银行是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补充机构。在社会融资活动中,应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为主,政策性银行不能替代其业务,而是对其难以顾及的某些领域进行融资,以体现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

第二,选择职能。政策性银行对其融资的领域或部门必须有所选择。对那些市场能够选择的,依靠市场机制作用能得到合理的资源配置的领域或部门,政策性银行一般不加以选择;而那些市场不予选择的领域或部门则是政策性银行选择的融资领域。总之,政策性银行的选择职能表现在保证商业性金融机构不予或不愿选择的又对国民经济关系重大的领域有充分的发展资金。

此外,政策性银行还有倡导或传导政策意图,提供某些特殊金融服务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