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银行的负债业务
政策性银行的负债业务,作为政策性金融的一部分,具有低费用甚至无须偿还的特征,而且资金规模较大,期限较长。这种特征,基本决定了政策性银行资金来源的渠道和方式。
(一)政府供给资金
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建立的,因此,政府供给的资金是政策性银行的启动资金和重要资金来源,形成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有的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是由政府全额拨付的;有的虽然是部分拨付,但也占相当比重。这些都充分显示了政府对政策性银行所具有的出资人的地位。
政府供给资金的方式主要有无偿拨付和有偿借入两种。此外,还包括一些专项资金划拨和对政策性经营亏损的补贴或贴息。
政府提供给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于直接的财政预算或财政设立的各项专项资金以及政府设立的特别基金等。政府对政策性银行提供资金的数量多少,主要取决于该国的市场经济发达程度和政府对经济、金融的干预程度。如果市场机制不健全,金融市场也不完善,则政府对经济、金融的干预程度较强,政策性银行资金来源中政府供给资金的比重就较大;反之,此项比重就较低,而且无偿性供给的资金更小。
我国的政策性银行成立于国有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革之时。在市场机制不够健全、金融市场也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中,政府供给资金应保持较大的比重,尤其需要依靠财政的支持。一般情况下,一国政策性银行在建立初期与财政关系比较紧密。但目前我国政策性银行主要依靠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单线维持,财政支持不到位。这种状况需要改变,以促进政策性银行的发展。
(二)向社会保障体系及邮政储蓄系统借款
向社会保障体系及邮政储蓄系统借款是政策性银行的一个重要资金来源。这包括向社会保险系统、养老基金或退休基金、医疗基金、就业基金、住房公积金及邮政储蓄系统的借款。上述这类资金吸收费用较低,而且量大集中,非常适宜于作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社会保障系统及各类基金大都是在政府的倡导和推进下形成的,它们在保证本身正常运用的前提下,其沉淀的余额部分最适合作为政策性银行的负债。邮政储蓄营运费用较低,而且邮政部门原则上不是资金运用部门,本身不能发放贷款,所以邮政储蓄中长期稳定的余额,在收取吸储利息和核定的费用后应交由政策性银行使用,作为其重要的资金来源之一。
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中,除政府供给资金以外,应以向社会保障体系及邮政储蓄系统借款为主。况且政府资金有限,不可能也不允许通过财政直接大规模地供应资金。所以在社会保障体系健全,有大量社会保障基金以及能够吸收较多的邮政储蓄的情况下,该项资金来源应成为政策性银行最主要的负债。如在政策金融体系比较发达的日本,该项负债达到政策性银行整个资金来源的70%~80%。
在我国,目前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不发达,邮政储蓄一直作为中央银行的负债并加以运用,所以,政策性银行暂时并没有把向社会保障体系和邮政储蓄借款作为主要资金来源。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育和完善,各种社会保障机构及基金会也会相继发展和建立起来,这方面资金中可用于政策性银行资金来源的数量将会逐渐增加。在我国政策性银行资金来源中,可将一定比例的邮政储蓄存款划归政策性银行使用,还可向日益增强的保险系统借款。
(三)金融市场融资
政策性银行向金融市场筹集资金,即向国内金融市场发行债券和向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
在国内金融市场发行债券是政策性银行在金融市场筹资的主要方式,既可以采取向社会公众募集,也可以采取定向募集的方式,即向商业银行和其他融资机构发行金融债券。我国政策性银行主要采取这种方式,也是政策性银行向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主要方式。我国政策性银行自成立以来,发行金融债券几乎是除政府供应资金以外其筹资的唯一手段。国家开发银行和进出口银行除资本金以外,资金来源全部由发行债券解决。
政策性银行向金融市场融资同样要按市场价格筹入资金,但不同处在于政策性银行向金融市场筹资一般都取得政府担保,甚至直接作为或视为政府借款或政府债券,因而信誉较好,风险较小,在取得借款和发行债券上具有明显的优势。然而,金融市场融资与向社会保障体系及邮政储蓄借款相比,成本较高,与政府供给资金更无法相比,原则上应在政策性银行负债中居于次要地位。由于各国经济、金融体制的差异,市场发达程度不同,因而无法绝对地确定各项负债在总资产中主次轻重。如我国因财政困难,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等原因,把向金融市场发行债券的筹资方式作为政策性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但是,如何将发行金融债券由面向商业银行变为面向全社会,使政策性银行的筹资与发展结合起来,互相利用,互相推动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四)国际融资
国际融资也是政策性银行的负债之一。政策性银行从国际上融资包括在国际金融市场发行金融债券和从国际金融机构取得借款。国际金融机构借款中既包括从全球性国际金融机构如世界银行借款,也包括从区域性国际金融机构如亚洲开发银行借款,还可以向外国政府借款。
我国目前对外借款及发行国际债券的规模和数量还受一定的限制。如按现行规定进入国际市场发行债券,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按国际惯例要提供债券发行人近期3~5年的资产、负债、信用、资格审查文件,并得到国际承认的评审机构的认可,取得债券发行所在国有关部门批准才能进入其市场进行发行、交易。因此,我国政策性银行应有选择地使用国际融资方式。
此外,在一定范围内吸收存款也是某些政策性银行的负债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