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凭证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经过投保人的要约和保险人的承诺来完成的,投保人提出保险的要求要以填具投保单的形式来表示,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保险申请要以签发投保单、暂保单或保险单为证。保险合同的凭证就是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包括订立正式合同之前的预备文件。保险合同的凭证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投保单
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是投保人申请保险的一种单证,由保险人印制,具有统一格式。投保人按所列项目逐一填写,即向保险人陈述有关保险的事项,保险人据此决定是否接受投保。
各类投保单的共同项目有:投保人的姓名、住址、职业、过去和现存的保险关系、索赔经历、保险金额、日期和签名等。
(二)保险单
保险单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正式书面证明。在保险单上详细列明了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保险合同的基本组成部分也就是保险单的基本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分为五部分:
一是声明事项。声明事项是保险合同的第一部分,它对被保险的财产或生命情况提供陈述,用来识别被保险的财产或生命,并作为承保和费率制订的依据。
二是保险协议。保险协议是保险合同的核心部分,它总括了保险人的承诺。保险协议有两种基本形式:第一是指定保险责任范围,只有具体规定的损失原因以及损失属于保险补偿范围。第二是一切险保险责任范围,即除了具体规定的损失原因及损失之外,其他损失都属于保险补偿范围。
三是除外事项。在除外事项中主要规定了保险公司赔付损失的除外责任。除外责任主要可分为三类:除外的损失原因、除外的损失和除外的财产。规定除外责任的主要原因是:不可保风险的存在;增加损失可能性的特殊条件的存在;避免重复保险;减少道德风险因素。
四是条件事项。条件事项主要规定了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际上,条件事项主要规定了被保险人的责任,如果被保险人不履行这些责任,保险人将拒绝赔款。
五是各种其他条款。保险合同中还有各种条款,以处理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关系,以及保险人同第三方的关系。如财产和责任保险单中的代位求偿权、保险单转让等和人寿保险单中的误报年龄、保险费缴付宽限期、失效保单的复效条款等。
(三)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险单,是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证明保险人已经承保的书面证明,其法律效力与正式保险单相同。但是,一般暂保单的有效期比较短,不超过30天,在保险人出具正式保险单后自动失效。保险人可以在正式保险单签发之前,终止暂保单的法律效力。
(四)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实际上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只在少数几种业务中使用。如我国目前在国内货物运输险中普遍使用保险凭证。
(五)批单和附加特约
批单是一项书面条款,用来增添、取消或修改原保险合同中的条款。附加特约也是用来修改原保险单的一种文件。一般来说,在财产和责任保险中,批单可用来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在人寿和健康保险中,附加特约可用来增加保险金给付、放弃原保险单中的保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