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特征

二、 保险合同的特征

合同是为了实现一定的民事、经济方面的目的,在有关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消灭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建立保险关系的协议。这里的一定经济目的是指保险人有向投保人收取约定的保险费的权利,同时承担约定责任范围内灾害事故所致损失的经济补偿或支付保险金的义务。投保人有交付约定保险费的义务,同时,有取得经济补偿或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合同作为经济合同的一种,具有与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征。首先,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的法律行为,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表示一致时,才能成立。其次,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法定权利和能力,也即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最后,保险合同必须具有合法的目的,鼓励或促使非法或不道德行为的保险合同是不可执行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还具有特殊性,即保险合同还具有与一般合同不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即碰运气的合同,而不是等价交换的合同。一方的获益可以与其付出的代价完全不成比例。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并不能够预计保险风险是否发生以及什么时候发生,也不能确定一旦发生所致损失的大小;保险人也无法确定是否给付保险金以及给付的数量和时间。但是,保险合同也不是赌博合同。因为赌博合同产生交易前并不存在投机风险。

2.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所谓要式合同是指必须具有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保险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在合同中,保险公司规定了保险的许多条款,被保险人必须全盘接受合同的条件,而没有与保险人讨价还价的余地。

3.保险合同是单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要作出在法律上强制执行的允诺。在保险合同中,只有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作出法律上要强制执行的赔付或提供其他服务的许诺。而一般的商业性合同是双务合同,即合同每一方在法律上要作出强制执行的允诺。

4.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合同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赔付责任取决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否遵守保险单上的条件。这个条件是保险单上的具体条款,它陈述了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