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信托业的发展
(一)英国信托业
英国是信托业的发源地。信托业最初由英国创始的时候,是由个人来承办的,而且不以盈利为目的。1925年英国公布了《法人受托者条例》,由法人办理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信托也正式开业。但由于种种原因,英国目前的信托业务不如美国和日本发达。目前,英国经营信托的机构主要是银行和保险公司,专业的信托公司所占的比重很小。按比例来看,银行所经营的信托业务占整个英国信托业务量的20%左右,而威士敏斯特、密特兰、巴克莱、劳埃德等四大商业银行设立的信托部和信托公司所经营的信托业务量占整个银行所经营的信托量的90%以上。目前,英国法人承办的信托业务主要是股票、债券等代办业务和年金信托、投资顾问、代理土地买卖等业务。
(二)美国信托业(https://www.daowen.com)
美国的信托业务是从英国传入的。而以公司为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的信托业务之经营,却比英国早80多年,至今已有150余年历史。19世纪末,是美国金融信托事业真正发展时期。为了竞争的需要,随信托公司涉足于银行而作为对抗,银行也开始兼营信托业务。首先是州立银行依各州银行法取得信托兼营权,1913年《联邦储备银行法》颁布,国民银行正式获准经营信托业务,于是商业银行兼营的信托业务有了较快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今,美国信托业务基本由商业银行的信托部经营。目前,14000多家商业银行中,约有4000家设有信托部。
(三)日本信托业
20世纪初,日本引进了欧美的现代信托制度。1904年,日本第一家信托公司——东京信托公司成立。它的主要业务是不动产管理和不动产的抵押贷款。1907年以后,日本各地都成立了信托公司。1923年颁布了《信托法》和《信托业法》,规定了信托公司不准兼营银行业务。为了聚集资金,满足战争需要,1943年,日本政府公布了《关于普通银行兼营信托业务的法律》(简称《兼营法》),允许银行兼营信托业务。这是日本信托业法的重大变革。1948年,日本议会批准了《金融机关重建整顿法》,对战后日本金融体制进行改组。改组后,日本的信托机构都转称为“信托银行股份公司”,即“信托银行”。此后,凡普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信托银行都可以经营,从而使信托公司摆脱了经营困境。1953年6月,日本大藏省提出长期金融和短期金融相分离的方针,要求信托机构发挥长期金融职能,一部分原来兼营信托业务的银行不再兼营,几经演变,现在日本共有三井、三菱、住友、安田、日本、东洋、中央等七家以信托业务为主的信托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