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概念和起源
(一)信托的概念及分类
1.信托
信托的本意是拥有财产的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可靠的人管理的经济行为。虽然现代信托业务范围很广,但信托的本质是相同的。现代信托是指拥有货币或财产的人,按照一定的目的,将自己的资金和财产委托别人代为管理和处理的行为。信托分为贸易信托和金融信托两种。经营商业性质的委托代理业务称为贸易信托,如各种贸易信托商店从事的信托业务。经营金融委托代理业务的称为金融信托或银行信托,它是以代理他人运用资金、买卖证券、管理财产等为业务内容的信用活动。通常是拥有资金和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为了更好地运用和管理这些资金财产,获得较好的经济利益,委托信托部门代其运用、管理和处理资金财产。在本章中我们主要介绍的是金融信托业务。
2.信托的当事人
信托关系一旦确立,就产生了当事人。信托关系的当事人有三个:一是把财产委托他人管理或处理的人,即“委托人”;二是接受委托的人,即“受托人”;三是被委托人指定的、享受信托财产经营管理利益的人,即“受益人”。在所有这些当事人中,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受托人则根据信托盈利与否,有严格的区分:凡民间私人财产委托他人管理或处理,并且以不盈利为准则(即民事信托),其受托人可以是任何有正常行为能力的人,只要这个人得到委托人的充分信任即可;商事信托,其受托者必须是按有关法律规定,允许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至于受益人,法律对此并无特殊规定,凡具有权利能力的人,均可担当。在某种情况下,信托的受益人通常就是委托人自己。
3.信托的分类
信托业务可从不同的角度分类:
(1)按照信托的业务性质可把信托业务分为信托类和代理类。从严格的意义上讲,信托不能包含代理。信托类业务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作为信托行为当事人的一方,为了其指定人或自己的利益将财产托付给另一方,要求按兴办信托的目的,代行有效管理或妥善处理。但是,信托发展到当代,代理类业务成了信托机构的主要业务。特别是在美国,信托机构的主要业务是代理业务。信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仅指信托业务,而广义上的信托包含代理业务。代理类业务一般指信托行为的一方授权另一方,按照既定的目的,代为处理一定的经济事务。在一些国家,信托业务和代理业务是有区别的。如果是信托业务,委托人必须把信托财产的产权转移给受托人,以便全权管理或处理信托财产,所授予的权限较大。而代理类业务,则不须办理信托财产产权转移手续。因为代理人的任务,仅负责代办有关管理和处理信托财产的事务,其权限较小。
(2)按信托的服务对象,信托分为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个人信托是以个人为对象,受理信托类和代理类业务,如受托管理财物、代办证券投资、执行个人遗嘱等。个人信托中的委托人是个人而不是单位或社团。个人信托又可分为生前信托和身后信托两种。生前信托是个人在世时就以委托人身份与受托人建立了信托关系,其信托契约限于委托人在世时有效。身后信托则是根据个人遗嘱办理身后的有关信托事项,如执行遗嘱、管理财产、为保寿险者在身后代领赔款等。所以身后信托又称为遗嘱信托,它只在委托人去世后生效。
法人信托又称为集团信托或社团信托。法人信托的委托人是公司或社团等法人,不是个人,属于法人信托的有受托为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股份登记和过户、代理发行公司债券、代办有价证券的还本付息以及管理各种社会信托基金等。
(3)按照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的关系来区分,可将信托划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凡委托人在信托成立时,规定信托利益归自己享受,即以委托人本人兼作受益人的就是自益信托。若委托人指定本人以外的第三者作为受益人的,就是他益信托,即信托利益归他人享受。(https://www.daowen.com)
(4)按信托宗旨,信托可分为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公益信托是指为学术、慈善、宗教等事业以及其他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社会公众中符合规定条件的人。私益信托是完全为委托人自己,或其指定的受益人个人利益而设定的信托。
(5)按信托事务的性质来区分,信托可划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从法律上看,凡属于民事范围的信托事务,如财产的管理、买卖和抵押,以及个人遗嘱的执行等,均属于民事信托。对属于商事范围的信托事务,如代办公司的设立、登记和清算,以及公司债券的发行等事务,均属商事信托。
(6)按照信托关系发展的基础来区分,有自由信托与法定信托。凡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自由意志和共同协议而设定的信托,称为自由信托或任意信托;凡基于法院依其权力的指派而发生的信托,称为法定信托。
(7)按信托业务范围来区分,信托分为国内信托和国际信托。国内信托是指业务范围限于本国境内的信托业务。国际信托是指业务范围涉及到国外的信托业务。
(8)以信托标的物(信托财产)为主体之标准来区分的有金钱信托、动产信托和不动产信托。
金钱信托是指受托人受领的信托财产是金钱,是货币形态的资金;在信托终了或依信托契约规定,还原本金(信托财产)时,仍以金钱给受益人的信托。故又称资金信托。如信托贷款、证券投资信托或年金信托等都属这种金钱信托的一种形式。目前我国信托机构承办的信托业务中金钱信托是主要的经营业务之一。
动产信托是指凡以工业企业的设备、交通事业的车辆、船只、飞机及其附属设施、其他运输工具作为信托标的物接受下来,再把这种财物贷放给有关的使用单位或运输部门的信托业务。亦可将此信托标的物由受托人代为管理或处分,例如信托标的物是某种商品,委托受托人出售的信托,都是动产信托。但是商品动产经常要受商品的质量、价格、市场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容易造成损失,故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一般信托机构不得承受这种信托。
不动产信托是指凡以不能移动的财产,即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态等变化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而成立的信托。例如把土地、地上建筑物的产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一定的信托目的,对此加以管理或处理。
(二)信托的起源
信托是私有制和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关于信托的起源问题,众说纷纭,一般认为,英国的尤斯(USE)制度是现代信托制度的最初形态。英国早在封建时代,人们就有浓厚的宗教信仰,宗教徒一般自愿在死后把财产捐赠给教会,结果教会便逐渐扩大了对财产特别是对土地的占有。本来,在英国的封建制度下,君主可因臣下死亡而得到包括土地在内的贡献物。但在宗教势力扩大的情况下,不仅使封建君主不能因臣下死亡而得到土地等贡献物,而且对教会占有的土地不能课征徭役和赋税,这样就大大降低了君主利益。教会掌握的土地越多,对君主利益触犯就越大。于是,在12世纪,英王亨利三世颁布了《没收条例》。条例规定,凡是将土地让与教会者,需经君主及诸侯的许可;否则官府没收。这一条例的目的是在于制止教徒捐赠土地,但是,当时英国的法官大多是教徒,他们积极设法为教会解困。于是,参照罗马法典中的信托遗赠制度而创设了“尤斯”制度。该制度的基本办法是,凡是以土地捐献给教会者,不做直接的让与,而是先赠送给第三者,然后由第三者从土地上取得的收益转交给教会。这样教会虽没有直接掌握财产权,但教会能得到与直接捐献土地一样的受益。后来,另外一些人想把土地送给家属也采用这种方式,以逃避一般的土地没收以及保障家庭财产(主要是土地)的继承。按照当时英国封建制度习惯,长子独得其父亲的全部遗产。当时,有一定家庭财产的人,为保障其妻子和幼子在他死后的生活,委托第三者代为掌握土地产权,代为管理产业,将土地上的收益按其遗嘱分配给妻子和诸子。于是出现了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由此可见,尤斯制是一种为他人领有财产权并代其管理产业的办法。尤斯制的最初目的是为了维护宗教上的利益,回避法令的限制。其对象也局限于土地。随着经济的发展,尤斯制的运用开始转移到为社会公共利益,为个人理财等方面。
现代的信托业是在尤斯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