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托业的主要困境
1.法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还无《信托法》和《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法》,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几个管理条例,它们分别是1986年颁布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颁布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等。由于法制不健全,造成机构设置和管理上的混乱,除银行外,各部委、财政和地方政府大家都来开办信托投资机构,在管理上造成不少困难。
2.资金来源狭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信托投资机构只可吸收1年期以上的信托存款,资金来源仅限于五种,主要是财政和企业的预算外资金以及一些部门的基金。由于资金来源偏窄,再加上前几年出现的固定资产投资热,所以信托投资机构能吸收到的资金明显不足,不但不能扩大业务量,还造成被迫高利率吸存,经营出现危机。
3.业务定位困难(https://www.daowen.com)
业务范围界定困难,很多业务与银行雷同;单个机构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差。我国信托投资机构目前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委托贷款、信托贷款、融资租赁、代保管、担保、咨询和证券发行等。但从业务量上分析(根据1996年末金融统计数据):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产总额达4546.62亿元,其中用于各项贷款2336.90亿元,占51.4%;用于证券业务232.95亿元,占5.12%;用于投资业务481.03亿元,占10.58%。说明资金主要用于各项贷款上,而各项贷款2336.90亿元中,委托贷款1440.95亿元,占贷款数61.66%;信托贷款682.51亿元,占29.21%;租赁84.72亿元,仅占3.6%。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业务基本集中在委托贷款与信托贷款上,租赁、证券发行等其他业务未能很好地开拓和发展。业务范围与银行雷同,为与银行争夺客户相互间竞争加剧,而业务范围单一,势必会加大经营风险,逾期贷款和催收贷款比重上升。为谋取高额利润以弥补贷款业务不景气所造成的损失,一些信托投资机构又将大量资金投向高风险领域,如房地产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另外,虽然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总资产已达4646.62亿元,但平均每家不足30亿元,单个机构的规模与业务量都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差。
4.管理手段落后
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内无专职信托监管部门,缺乏行之有效的日常监管手段,从而使问题成堆、积重难返,不得不在历史上进行了几次大整顿,这对信托投资机构的长远发展是相当不利的。另外,信托机构内部也没有较好地实行自律管理,缺乏较好的目标管理手段,机构内各部门的职责与效益、风险不挂钩,赏罚不分明,致使许多信托机构效益低下,经营困难,甚至个别出现倒闭现象。
信托投资机构在我国的历史并不长,但其业务范围、发展趋势是符合时代潮流,特别是符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的。因此,应尽快出台信托法,形成一套监管体系,引导信托业步入正轨,扶植其业务能稳定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