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学与音乐美学
首先,美并不是具象,而是抽象的。美不能直接等同于美的事物,而是以美的事物为载体。其次,美是不固定的,不同的参照物、不同的审美主体,都会造成对美的不同评判。我们不能凭借数理的逻辑、严密的推理来说明关于美的问题,然而对于美的判断,与我们的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需要一门专门的学科来研究美的问题。
(一)作为独立学科的美学
人类对美学问题的思考很早就开始了,《大希庇阿斯篇》显然就是围绕美学而进行的探讨。鲍桑葵曾经明确指出:“至少可以说早在苏格拉底时代,希腊思想家们就已经开始对美和美的艺术进行思考了。”[1]但美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却是18世纪的事情。德国美学家鲍姆嘉通在他的博士论文《诗的感想——关于诗的哲学默想录》中,提出了建立“感性学”的设想。“理性事物应该凭借高级认识能力作为逻辑学的对象去认识,而感性事物(应该凭借低级认识能力去认识)则属于知觉的科学或感性学。”[2]1750年,鲍姆嘉通在其《美学》一书中,对美学有了更为明晰的解说[3]。此著作是音乐美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标志,自此之后,美学日渐成为一门具有巨大影响力的重要学科。
(二)音乐美学的学科源起及定位(https://www.daowen.com)
“音乐美学”学科的出现是在1784年。德国诗人、音乐理论家舒巴特在其遗著《论音乐美学的思想》一书中第一次提出了“音乐美学”的概念[4],这本书的出版标志着音乐美学作为一门现代意义上的学科出现。
音乐美学首先是美学的一个分支。美国《哈佛音乐词典》关于音乐美学的解释便是:“美学通常被解释为美的哲学或者对于美的研究。因此,音乐美学,应该是对于音乐中的美的研究。”音乐可以超越空间的限制,在时间的维度中得以展现,而且音乐的语言与现实中视觉、听觉这些可感知的日常元素有着巨大的差别。波兰现象学美学家茵加尔登在其艺术本体论中将音乐艺术视为诸多艺术形式中唯一的一种“纯意向性对象”。由于音乐艺术所具有的这些特殊性,音乐美学也在美学体系中呈现出与众不同的特征。因此,我们可以说,音乐美学是美学的一个分支,但同时又具有自身的独特性。
从音乐学的学科体系来看,音乐美学则又属于音乐学的一个分支。《标准音乐词典》指出:“当人们把音乐学按体系和历史进行划分时,则又可以将音乐美学看作是按体系划分的音乐学中的美学部分。”[5]历史音乐学强调历时性,包括音乐通史以及各种专业史;而体系音乐学则强调共时性,包括对音乐各个不同领域的研究,如和声学、音响学、音乐生理学等,音乐美学便属其中。无论是属于美学还是音乐学的分支,音乐美学都要以美学的方法与态度来研究音乐中的美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