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音感知的生理基础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乐音感知的生理基础

从某种意义上讲,听觉感觉器发生、发展的历史,作为人类长期进化的结果,其构造与特征正是相适于外界环境的影响的。因此,在人类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感觉器官,当接受外界物质刺激产生主观感觉时,其过程本身必然参与了有机体自身的某种活动,这种机能可视为人的实践活动的产物。

从听觉感觉器的自主选择来说,并非所有的声波振动人耳都能接受。人类能够听到的声音频率范围是20HZ~20KHZ频率,低于20HZ或高于20KHZ的振动波(分别称为次声和超声),人耳都听不到。此外,人对声音的感知是声波的强度和频率的函数。人的听觉范围,正是由声音的频率和强度这两个因素决定的。音乐心理学上讲的听觉绝对阈限,即是指的能引起听觉的最小声音强度和仍能产生听觉的最大声音强度的有限区域及其精确数值。一般说来,人对1000HZ附近的声音的感觉性最高,所需强度较小,而在500HZ以下和5000HZ以上的声音,则需要大得多的强度才能被感觉。而当声强度超过140分贝时,所引起的不再是听觉而是不舒适的触觉或痛觉。在此认识基础上可知,人的听域亦是有限的。在可听声区域外,是无声区与痛觉区,是与人的听觉器官不相适应的声波振动区域。因此,听觉感觉器实际上是以自身的接受能力来决定可听声的接受限域的。

一旦进入可听声区域,人对乐音的感知便具有更为明显的主动选择特征。比如有的心理学著作将可听声分为乐音和噪音两类。这在声学概念中,又可称为听觉谐音与噪音,前者指在听觉器官内产生的谐音,后者指紊乱无序的声振荡,有时也称作无调声,在一般心理听觉现象描述中,就简括为乐音和噪音。乐音指比较和谐而有规律的声音,如歌唱声或乐器声;噪音指杂乱而不规则的声音,如嘈杂声、爆炸声等。(https://www.daowen.com)

然而,在人们的实际生活中,又很难在声学测试或音乐活动中对乐音和噪音给以确切的区分。所有的乐音差不多都附有噪音,而在许多噪音内,我们也可以听到乐音。尤其是在特定文化环境中的音乐活动中,这种判断便更具有人文选择的意义。如一些非欧性质的民族乐队中,一些打击乐器如锣、钹、鼓等,也是一种被认可的具有音乐性的噪音。除了器乐,声乐中也是如此。在言语的声音中,就既有乐音(多为母音),也有噪音(多为子音)。因此,对乐音与噪音的判断,仍然离不开人的听觉器官的主动分析,这其中自然包括大脑的分析功能。这也同时意味着人所处的文化环境对人的听觉选择习惯形成的影响。

心理学关于听感觉学说的一般理论,都提到不同振率的声波传到内耳引起底膜上不同部位的纤维发生振动,进而转化为神经兴奋,并传递到大脑皮质的相应部位,不仅引起听觉,或者说被大脑译作声音。但是,大脑对声音的判断(如对乐音与噪音),在不同人那里,而呈现出感知的差异。例如对某些电声乐队或摇滚乐的演奏,或者对某些民俗音乐生活中的歌谣吟唱或上文提到的民间打击乐、吹奏乐,因为不同的文化背景以及相关的心理原因,很可能会在乐音或噪音的判断中呈现较大的心理差异。由此而言,人的听觉感知活动,并非仅仅由听觉感觉器受到声波的刺激而构成,而是包含了与之相应的复杂心理活动的参与,才构成听觉感知的全部内容。听觉感知的差异性亦由于直接感觉之外的心理活动的参与而形成。

人的听觉感知力也会由于教育、职业与经历的不同而产生较明显的差异。如音乐听觉比较灵敏的人,其中等高度的音的差别阈限为1/20到1/30半音,这意味着能在钢琴的相邻白键之间辨别出20~30个中间音来。由于职业训练的原因,音乐家的音高听觉较一般人发达,器乐演奏家的音高差别又较音乐家高一些。这种感觉的差异正是在长期的听觉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它表明,人的听觉感知不仅与听觉的感觉经验相关,甚至同在一定文化环境中形成的听觉感知力及其知觉经验相关。而人的音乐听觉心理中的知性判断,无疑带有更多的主动选择的色彩,其心理内容也更为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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