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创作活动的美学原理
音乐创作是音乐审美实践活动的开端与基础。作为人类音乐审美实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人们进一步实施音乐表演活动和欣赏活动的基本依据。对于任何一部音乐作品来说,其艺术性的高低优劣,首先要取决于创作。虽然音乐创作并非是决定音乐作品审美价值的唯一因素,但也不可否认,其他各种因素的存在,都必然要以音乐创作活动为前提条件。不仅如此,音乐创作的水平与繁荣的程度,还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文化水平和文明程度的标志。正因为音乐创作在音乐审美实践中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才能导致传统的音乐史学总是把作曲家及其创作活动确立为最基本的研究对象。同样,音乐美学也一向把揭示音乐创作活动的本质视为本学科最重要的理论课题之一。此外,由于音乐是听觉的艺术,不能够直接呈现出现实世界的外观特征;又因为音乐的感性材料(乐音)具有“非语义性”的特点,音乐作品也不能像文学作品那样通过概念去传达思想或进行描述,所以在各个门类的艺术理论中,有关音乐创作问题的美学探讨,往往显得更加引人注目。
需要指出的是,音乐创作不仅包括在乐谱上的创作行为,还包括没有记谱的各种创作行;不仅包括明确由某个作曲家实施的创作行为,也包括作品原创者不详,又经多人加工与改变的创作行为。比如,在即兴演奏中,虽然没有写乐谱的行为,但在演奏前的一瞬间,演奏者在自己的头脑中所进行的音乐构想活动,从本质上来说,与作曲家案头的创作活动是相同的,只不过除了在深思熟虑的程度上有差异外,它还具有创作过程与演奏过程结合在一起的特征而已;又比如,在民间口头流传的音种虽然没有记谱的过程,也不知道其原创作者是谁,但这种音乐也是经过创作过程产生的,并且是在凝聚了许多传承者的创造之后形成的,传承者根据自己的审美理想对原有的作品进行加工、改造,使之发生一定的变化,产生了新的结构,这也是一种创作活动。
不可否认,表演甚至欣赏本身均包含着“创造性”,但我们不应混淆它们与一般所说的“音乐创作”活动的区别。
(一)音乐创作是听觉艺术品的创造活动
音乐创作的第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它的“创造性”。在人类的生存环境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声音。良好的声音使人愉悦,嘈杂、混乱的声音使人痛苦,这是人类对声音的自然反应。大自然中存在着大量美妙、悦耳的自然音响,但与人类无限的听觉感性需要相比,它们是太不够,也太不可控的。因此从改善人类听觉环境这样一个最基本的需要出发,人类的精神创造性决定了人类有能力创造出自然界不曾存在的声音及其组合体——音乐。可以推论,音乐艺术从一开始就包含着满足听觉感性需要、丰富听觉体验、改善听觉环境的功能。没有音乐的创作,人类的听觉环境可能是枯燥的。人类的音乐创作活动,丰富了自己的听觉感性世界,改善了自己的听觉环境,使它变得更加美好。
正是在这种需要的驱动下,人们就必然地对音乐创作提出最基本的要求——创造性。可以说,音乐家的社会职责,就是创造出新的听觉感性样式,用以丰富人类的听觉感性体验与改善人类的听觉环境。包含“创造性”的高低,是判断某一音响操作活动是否属于“音乐创作”及这种活动价值高低的关键。模仿之作,其艺术价值是很低的,原因就在于缺少了“创造性”;改编属于音乐创作活动的一个部分,则是因为“改”的活动为音乐的结构提供了具有创造性的新的感性样式。(https://www.daowen.com)
(二)音乐创作是人类重要的表现活动
音乐创作的第二个基本特征就是它的“表现性”。动物或幼儿漫无目的地敲打器物发出响声,当然也“创造”出了一种以前不曾有的音响结构体,但人们不会认为这是一种“创作”,这是因为,“创作”还具有另一基本特征,即作为艺术创造活动,它不是盲目的,而是包含着某种“表现性”的目的。无论是一种听觉的审美理想,还是主体内心的感情生活或是创作者对自然、社会、人生的体验与态度及某种可以通过音乐表达的艺术观念,音乐艺术的创作活动往往是受表现这些主体精神生活的意愿驱动的。在这种表现意愿的驱动下,音乐的创作活动无论从目的上,还是从形式结构上,就都不是盲目的——为了达到表现的目的,所创作的音乐本身就会透露出与表现目的相应的结构样式。
绘画表现了人类对视觉美的追求,反映了人类对视觉所感受的世界的印象与态度;文学表现了人类对语言美的追求,反映了人类对语言能够把握的世界的印象与态度;而音乐则一方面表现了人类对听觉美的追求,另一方面它也特别地显示出了在表现人类情绪体验方面的优势。没有哪一种艺术能够如此直接、迅速、灵敏地作用于人的动作情态,能够使人产生如此细致而微妙的情绪体验。没有音乐创作,人类最微妙的内心情绪体验就失去了最有效的表达途径。
(三)音乐创作活动的结果具有“待实现性”“开放性”
音乐创作的第三个基本特征就是它所产生的结果具有“待实现性”与“开放性”。从根本上说,音乐创作活动是对音乐结构样式的想象活动,当这个音乐结构的样式最终在作曲家头脑中生成并定型的时候,尚不具有具体可感的音响实体,当作曲家把这个想象中的音乐音响结构样式记录在乐谱上的时候,实际上仅仅记录下来一个大致的框架,更多的感性细节是难以用现有的音乐符号加以描述的。它有待于表演者通过演奏或演唱将其变为具体且可感。当然在这个过程中,演奏者会以自己的想象力与理解力赋予这个框架以具体的音乐样式细节(如速度、力度的变化等),然而,通过这个过程最终显现的具体可感的音响样式,与作曲家想象中的音乐结构样式还是有一定差异的。因此,音乐创作的第三个基本特征是它的“待实现性”与“开放性”——音乐创作过程完成的是一个想象中的音乐音响结构样式,以及以某种载体的形式(如乐谱)对它所进行的标记。从另外一个角度说,音乐创作活动完成的是一个具有开放性的听觉审美结构,而并不是一个固定的彻底完成的“成品”——正是这一点,使得表演的“二度创造”成为可能。这也是音乐艺术与绘画、雕塑等造型艺术的关键区别。
总之,音乐创作活动是以音乐音响为载体的审美主体创造性的表现活动,该活动完成的是一个想象中的音响结构样式及其符号化的标记,它有待于表演者将其实现为具体可感的音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