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美意识与音乐创作
(一)群体审美意识对象化是立美主体创造的基础
1.群体审美意识与立美主体的审美意识
如果说音乐创造是“人类审美意识在音乐客体中的对象化”活动,那么,群体审美意识与其对象化的音乐建构方式就是立美主体创造的基础。任何立美个体的审美意识都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人类审美意识在个体审美心理结构中的积淀。要确定个体审美意识的对象化创造,就必须了解人类群体审美意识的特征。
审美意识是“人类所特有的一种精神现象,是人类在欣赏美、创造美的活动中所形成的思想、观念”“审美意识是广义的‘美感’,包括审美中意识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各种表现形态,如审美感受、审美体验、审美认知、审美观念、审美兴趣、审美态度、审美理想、审美能力、审美判断等”。
立美主体的审美意识既与人类总体的审美意识有联系,亦与主体所处的特定时代、民族的群体意识密切相关。人类总体的审美意识,作为人种类别,其感性地把握、观照世界的方式在漫长的岁月中经历了质的飞跃。这种质变的中介环节,就是自我创造的价值获得展现、得以肯定的精神愉快。无论是在劳动生产中,还是在工具制造上,这种创造还必须是以自由的形式、美的形态来展示,使人不仅在生活尺度上与之协调,而且在心理尺度上对人类创造力外化的美的形态产生种种经验,获得一种精神需要得以实现的满足感。从刘骁纯著《从动物快感到人的美感》一书中谈到的人类美感生成的前人类阶段、早期阶段、古人阶段、新人阶段中,我们可以看到人类都是从工具创造与社群性情绪的交流、宣泄的形式中,使自我创造价值的需求获得肯定以及对这种愉快感的自觉意识得到增强,形式创造能力与观照体验能力得以生成、交流与发展。正是在自我创造价值的追求与实现中,在这种愉快感外化为物态形式的创造与观照中,在客体美的形态与审美需要实践内化为人的审美心理结构的过程中,人类的高级快感升华为美感,获得了质的变化。人类的总体审美意识与审美对象在双向建构中生成、发展、丰富,互相依存、互相促进,逐步强化、深化。人类的审美心理结构也在主体的对象化、对象的动态化中日益丰富、完善,形成多层次的动态系统,为立美个体的审美心理结构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群体审美意识在立美个体心理结构中的积淀
我们认为,立美个体审美心理结构的构建,是在群体审美意识与个体心理结构双向交流、相互作用下进行的。一方面,人类群体的审美意识通过原始积淀、艺术积淀、生活积淀的三个不同阶段,使个体在劳动生产实践中,初步形成心与物协调的美感,感受中积淀着理性观念的经验,在艺术活动中产生了凝聚着精神内容的美的形式的创造;在对形式的观照中,具备了超越具象的形态与展开想象翅膀的能力;并且在表现社会、生活、群体心理的创造中,形成强化审美意识的追求,通过这三个不同阶段的历史积淀,使个体成为具有审美能力、立美能力的主体。另一方面,个体又通过人的自然的生活环境,通过体现一定审美理想、观念与趣味的文化环境、教育环境的熏陶,不同程度地接受人类审美意识某些方面的影响。再加上大脑生理结构上,储存的原始意象的痕迹,通过后天审美经验的诱发得以显现,对个体审美感受造成影响,这些都是群体作用于个体的途径。例如,审美个体对均衡、对称、和谐美的感受,人类对均衡、对称、和谐的自然形态的领悟、艺术积淀中这种自然形态的艺术形式化的创造与欣赏,生活积淀中对这种美的理念外化、深化与上升为审美理想有关。再如,现代人打破运动均衡、对称、和谐美的观念,追求非对称、不和谐的美,也是与个体生活的社会环境、文化风尚、艺术教育的影响分不开的。至于生与死成为艺术表现的永恒主题,音乐家对这一题材也颇感兴趣。不仅因为这是联结人生历程的两端,是人类不可摆脱的命运,还因为集体无意识在人脑中积淀的生与死的原型与人们对此有意识的苦思相结合产生的吸力在起作用。(https://www.daowen.com)
(二)个体审美意识在音乐创造中的体现
1.个体审美意识在创造构思阶段的影响
音乐的创造过程可划分为构思、成型、修改三个阶段,虽然有的作品这三个阶段会相隔几年至几十年,也有的作品是作曲家一挥而就的,三个环节一气呵成,不易察觉。但这几个步骤在大多数作品的创作中均起作用。
作曲家的审美意识在构思阶段的作用,主要体现于审美理想、审美趣味、审美经验所形成的审美态度与心理定式,对创作题材的选择、体裁的运用起导向作用。如我国作曲家李焕之在延安革命根据地群众秧歌活动中,感受到民间艺术的生动、热烈、豪放、亲切的特点。秧歌活动巨大的艺术感染力和纯朴、健康的美,使他久久不能忘怀,一直期望创作有关春节题材的作品来展现民间节日的欢乐气氛与人民群众融洽和谐的精神状态。作曲家金湘谈及选择《原野》作为歌剧创作题材时,也认为是作品中“抑杀—反抑杀,扭曲—反扭曲,人性的呼唤,野性的反抗,构成了强烈的戏剧性,巨大的悲剧性”吸引了他,他对这一题材的强烈兴趣,则与他渴求批判桎梏灵与肉的封建传统文化,使人性复归的审美理想相关。
2.个体审美意识在作品成型阶段的作用
立美主体的生活体验、感受、情绪欲进入音乐创作的范围,成为作品的内涵,必须上升为审美的情感。即这种情感既与主体创作需要有关,又与其审美理想、趣味相符;既与主体当前的深入体验相联系又能凝聚着他过去丰富的生活积累与情感积蓄。这种情感因素成为主体创造的内聚力,是确定作品情感的基础,规定情感发展的逻辑,引导主体的想象与联系,而立美主体对它既要强烈、深刻地反复体验与更准确地把握,又要以审美的态度对它保持距离、予以静观,使之更符合美的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