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资本商品的矛盾
1.权利与货币的矛盾
普通商品的交换是商品与商品的交换,虽然以货币作为中介。其起点是商品,中间是货币,终点是商品,即W→G→W。虚拟资本商品的交换与此不同,它的起点是货币,中间是商品,终点也是货币,即G→W→G。虚拟资本商品属于资本品,因而其交换的目的是货币,即G→GW→G。其中,GW为虚拟资本商品。由于虚拟资本是货币的派生形式,因而它的交换是与货币的交换,以货币为终点。虽然虚拟资本商品是货币的派生形式,是货币的复制品,它本身没有价值,但是它的“获取剩余价值的权利”使其能与货币交换。这样,出现了下述矛盾:由于货币本身是获取价值的权利,虚拟资本是获取剩余价值的权利,二者之间的交换成为权利与权利的交换,或者成为“等价的权利”与“增殖的权利”交换。又由于虚拟资本是货币的派生物,这种交换成为货币与货币交换,或者货币与货币的影子交换!这似乎成为“同义反复”,或者“不等价交换”。
虚拟资本商品交换的实质不同于普通商品交换。普通商品交换的实质是等量劳动的交换。由于虚拟资本的本质是“权利”——占有别人劳动的权利,因此,这种商品交换的本质是占有剩余劳动的权利。占有剩余的权利是尚未或者现在不能兑现的,是预期的收益;因而,虚拟资本商品的定价是预期收益的贴现。而货币是现在交换别人劳动的权利。因此,虚拟资本与货币的交换,是未来的权利与现在的权利交换。现在货币的价值与未来货币的价值是不相等的;一般是未来一个比较大的收益才能与现在一个比较少的收益相等。一个较大剩余索取权(虚拟资本)与一个较小的现在货币的交换,并不违背等价交换的原则。
2.权利与权利的矛盾
所谓权利与权利的矛盾,是指作为权利载体的证书,其衍生品也是证书。证书生出证书,权利生出权利。两层次或者多层次“权利”之间是什么关系?其产生机制是什么?
原始有价证券与衍生品的投资都是虚拟经济行为,这种有价证券和衍生品都是虚拟资本。虚拟资本商品的实体是“权利”,虚拟经济活动是权利的交换活动,而权利是可以分解的;被分解了的权利的证书,就是衍生虚拟资本品。
根据产权理论,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其中,对物质资本的占有、支配、使用和处置权属于经营权,收益权是各种其他权利的共有权利。这些权利都是属于“所有权”的派生。在产权分离的条件下,所有权派生出控制权(或称终极所有权)、经营权(占有、使用、支配、处置权),各权分享收益,即剩余价值。所有权是生产资料私有制下生产关系中财产关系的总称。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所有权开始分离,成为上述权利组成的“权利束”,或者分为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这些“权利”,除了使用权或者对物质资本的管理权是不可与物质资本(实体经济)分离的,其他权利都是可分离、可转让的[14]。这些权利分解后,每种权利都可以分享企业利润。这些分解的权利证书都是分享剩余的权利证明,都是可转让的,因而成为“商品”,成为虚拟资本。因此,马克思讲的虚拟资本是“所有权证书”,所有权(或称产权)是上述“权利束”的总称。上述任何一项权利的证明,都是所有权证书。由于所有权利是剩余分享的权利,因而都可能成为商品,成为交易的对象。这些权利还可以继续分解,或者重新组合。每次分解都是对剩余收益权的再次分割。比如,经营权可以重组为“法人产权”,法人产权再出售各种权利的“证书”,形成了原始所有权的证书,再派生出法人所有权证书,如此等等。
对应于“产权束”的几种权利,最初经营权对应于物质资本,所有权对应于所有权资本,即对应于“权利证明”。在权证没有作为牟利的商品买卖之前,这种种“资本”的运动都属于实体经济范畴。当这种“权力证明”变成商品买卖,变成“投资”对象时,就成为虚拟资本。
这种产权的分解是“资本的社会化过程”,同时也是“资本商品化过程”。信用就是这种社会化的手段,同时也是生产社会化的表现。
3.权利与价值的矛盾(https://www.daowen.com)
资本的特性是增殖,虚拟资本也不例外。货币资本在市场通过等价交换,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由劳动者创造出剩余价值。这个是其增值的来源。但是,虚拟资本本身不是劳动产品,也不创造新价值。自身没有价值,如何与有价值的货币交换?这是一个矛盾。虚拟资本本身是货币的派生形式,是货币的影子,这样就成为“货币购买货币”,或者货币购买货币自己的影子?这也是一个矛盾。
价值及其发展形式是一种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其本质属性是社会性,而使用价值是物品满足人类需要的特性,是商品的自然属性。权利是一种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是社会属性;权利又是虚拟资本的本质属性,应该是其社会属性。第一个矛盾在于:价值生出权利,权利是社会属性;为何虚拟资本的本质就是权利,而没有价值呢?第二个矛盾是,使用价值是物品的自然属性,而虚拟资本的使用价值就是分享剩余的权利,这个使用价值为何又是社会属性?
这是因为,这种“使用价值”是从“价值”派生出来的,因此它表示的不是人与物的关系;又由于它的“原生品”——货币资本所派生出的这种“使用价值”与本来意义的使用价值含义不同。原来意义的使用价值是满足人类需要的自然属性,这种需要是终极的需要;而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派生的“使用价值”,虽然也有满足人类需要的属性,但不是自然属性,因而它本身没有自然的原子;它满足的“需要”也不是终极的需要,而是“中介”性质的需要,通过这个中介需要,再转换成为终极需要,即最终仍然要转化成具有自然属性,其实是社会属性与自然属性统一的商品来满足人类的最终需要。
当商品变为货币,货币其实就代表一种“权利”:交换任何商品的权利;当货币转换为“资本”,货币的这种“权利”又生出新的权利:能带来增值的权利。从此,商品中的“权利”开始分解和派生,形成所谓的“权利束”。权利继续分解,权利生出权利,每种权利都变为一种特殊的资本商品。这种商品都属于资本品的一个亚类,凭这种权利分享剩余价值。劳动力作为特殊商品,它创造了价值和剩余价值,但是劳动力的所有者没有权利分享剩余价值。劳动力中的“获取剩余权”被劳动者出卖,购买者凭此权利取得劳动者的剩余价值。
作为普通商品,都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是二者的统一。但是,商品变成资本后(经过货币),资本商品具有“二重”属性:作为商品的属性,它有价值;作为资本的属性,它有“权利”——获取别人剩余劳动的权利。资本的商品属性表现为企业的成本,资本的资本属性,表现为增殖。因此,可以说,资本就是商品上附加了一种“权利”——分享剩余。这种权利才是资本的特征。这种权利的分解,构成了资本的不同特殊形式,构成了资本市场交易的对象。在资本市场,人们更关注的是交易对象是否有“增殖的权利”,而不关注其是否有“价值”,因为价值是要补偿的。之所以购买的资本品有“价值”,是因为一般资本商品是商品与资本的统一,价值是附着其上不可分离的东西。就像资本家提供商品的目的是价值,而不是使用价值;但是只有提供了使用价值才能换回价值,因而不得不提供使用价值。如果有一种商品能换回价值而不需提供使用价值,甚至连价值也无须提供,则资本家就不会关注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假冒伪劣商品的出现,就是证明。
按照普通商品标准衡量,虚拟资本商品其实是既没有使用价值也没有价值的东西;但是它具有能够换回“价值”(货币)的权利,因而它成为交易的对象,成为“商品”,当然是作为资本的商品。
可见,虚拟资本的交换价值不以价值为基础,而以附着其上的“权利”为基础。凡是具有这种权利的东西都有交换价值,而不管其是否有价值。一些并非劳动产品的东西,如自然资源等,在私有制下,其所有权是获取剩余的权利,因为有交换价值,有价格,而没有价值。
有的研究把“所有权证书”本身当成“虚拟资本”,但是证书、衍生品等只是权利的载体,而不是权利本身。就像普遍商品的物质外壳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载体,而不是使用价值和价值本身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