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纳税时点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规定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二)商业保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规定
1.有追索权的商业保理纳税时点
(1)应收账款贸易融资
①保理费收入。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②利息收入。比照贷款业务。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的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的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应收账款催收服务、应收账款管理服务和买方资信风险担保服务服务费收入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2.无追索权的商业保理纳税时点
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权利凭证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