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期限的基本规定

二、纳税期限的基本规定

(一)营业税纳税期限的基本规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营业税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纳税人应纳税款大小分别核定为5日、10日、15日、1个月、1个季度。不能按期纳税的,可按次纳税。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自期满后的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商业保理纳税期限的基本规定

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缴纳营业税的商业保理的纳税期限,因此商业保理的纳税期限应参照母法中的规定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