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收优惠
(一)税收优惠的基本规定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1 000—5 000元提高到5 000—20 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提高到300—500元。依据财税〔2013〕52号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各地有关商业保理的税收优惠政策
1.重庆市《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14〕70号)
经有关部门批准经营保理业务的单位从事保理业务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照“金融业——金融经纪业”税目全额缴纳营业税;利息收入应按照“金融业——贷款”税目,以取得的利息收入减除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即包括原价收回应收账款与折价购入应收账款的差额)。
2.天津市《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汇编》(津财税政〔2012〕12号)
落实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补助。建立完善的、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多层次担保服务体系,落实有关补助政策。从2012年起3年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向天津市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贷款,以及融资租赁、专业保理和保险机构向天津市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融资租赁额、保理额、融资保险额,由市财政按当年年末余额比上年末增加部分给予奖励,每增加1亿元奖励30万元。从2012年起3年内,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为天津市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改委、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对在天津市新设立的大型金融租赁企业及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货币经纪公司、国际保理公司,以及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公司和资信管理公司等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滨海新区开展商业保理业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点的通知(津地税货劳〔2013〕3号)
对商业保理公司从事保理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金融业——贷款”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减除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后的余额。商业保理公司扣除上述款项,应取得金融机构利息支出单据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
纳税人兼营其他项目的,允许扣除的利息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扣除的利息=利息总额×保理收入总额/经营收入总额。
对商业保理公司从事保理业务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金融业——金融经纪业”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
商业保理公司应按照《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差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5.深圳前海实行保理营业税差额征税
2014年8月27日,深圳蛇口地税局召开了前海商业保理公司差额征税政策解读会,至此前海商业保理公司差额征税正式落地。
注册在深圳前海的商业保理企业从事保理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照“金融业——贷款”税目缴纳营业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利息收入减除支付给金融机构贷款利息后的余额;商业保理企业从事保理业务取得的其他收入,应按照“金融业——金融经纪业务”税目,按收入额全额缴纳营业税;商业保理企业经营其他业务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这里的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信托公司等经过一行三会批准的具有金融许可证的企业,特别说明税务局把小额贷款公司也按照金融机构来对待。这里注意区分融资性保理与非融资性保理的不同的征税办法,不能混淆。非融资性保理因为涉及很多,可能涉及不同税种,也会涉及国税,保理企业在业务发生前就应当理清,把财务风险控制在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