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出版合同的主要内容
图书稿件经过三审后,出版社决定接受作者书稿出版,应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与著作者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稿件顺利出版和依法保障出版社与图书作者的双方合法权益。
1999年3月,国家版权局颁布了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此后,我国各出版社一般参照此合同样式与作者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图书出版合同须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1)作者与出版社签约双方的真实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签约的日期,作品的名称;
(2)作者对合法享有该作品著作权的保证;
(3)作者转让的图书专有出版权所涉及的文字种类、期限、出版与发行地域;
(4)作者审读校样的责任;
(5)出版者向作者支付报酬的方式、数量和期限;
(6)图书出版权再转让所获利益的分配;
(7)作者是否转让翻译权及其他从属权利;
(8)出版社、重印、再版的条件与报酬;
(9)作者样书的赠送办法和作者的优惠购书条件;
(10)涉及双方废约和违反合同的责任;
(11)对一旦发生纠纷时所采用的解决方式的约定;
(12)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等。
图书出版合同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是体现作者和出版社二者权利的一种契约。这一契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而具体化。图书出版合同虽然最终由出版社的法人代表与作品作者签订,但编辑在具体负责和参与出版该图书过程中,无不渗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律责任。因此,编辑和出版社全体人员都必须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内容,即掌握版权基本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这些权中,有作者本权,又有出版社的邻接权。
一、明确依法保护作者的图书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这些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和。
著作权和版权系同一含义。许多国家的相关法律及保护著作权的国际合同中使用的都是“版权”一词,在我国《民法通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都把二者并列相待,明确规定版权和著作权系同义语。
“版权”最早指翻印权和出版权,即主要是指出版商的权利。经过历史演变,版权从出版权中分离出来,并具有了现在的含义,成为主要是针对著作人的权利。
什么是作品?
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是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保护的对象。
作品的两大要素:一是特定的内容,即表达的思想、情感、观点或事物。二是客观形式,即指用何种方式表达上述内容,从而使人通过感官可以觉察到它的存在,如小说、诗歌、戏剧等方式,而这种方式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的载体上,如纸张、磁带、光盘等,可以复制与传播。
作品应具有独创性、可感知性、可复制性的法律特征。
作品的类型如果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划分,它们是: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摄影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等构成的造型艺术)、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地图线路图,解剖图等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结构的图形或模型)、计算机软件(程序与文档)、民间艺术作品。
如果按其他方式划分,作品有原创作品、演绎作品(词典、期刊、年鉴、教材);职务作品、非职务作品;合作作品、独创作品;自创作品、委托作品。
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依法禁止传播的作品、保护期满的作品(署名权一直保护)进入公有领域、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作品(法律、法规、政府文件、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公式)。
作品的作者即著作权人。依法享受著作权的人,既可以是作者,也可以是从作者手中受让著作权的其他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主体分:原始主体、继受主体(继承、遗赠、合同取得、国家)、特殊作品著作权主体(演绎作品、合作作品、编辑作品、影视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美术作品、匿名作品)。
作品的作者即著作权人,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其法律特征为恒久性和专属性,即作者专有,通常不得转让、继承和放弃,而且该权利除发表权外都没有保护期限。人身权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四项权利。
著作人财产权包含:使用权、获得报酬权。与编辑工作密切的复制权、发行权、翻译权、注释权、整理权、编辑权,都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付酬。
在图书出版过程中,出版人必须正确了解什么是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质押著作权的继承和转让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这是我国大多数著作权人实现其著作财产权的方式。它指著作权人将自己作品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
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许可人(著作权人)将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许可他人使用,同时,向被许可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著作权使用费,这种形式被称为著作权许可证贸易。
著作权许可使用特征是:著作权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归属;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合同制约;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权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专有使用权可以)。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分专有许可使用权和非专有许可使用权。专有许可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地域和期限内以特定的方式独占使用作品,著作权人发出专有许可证后,任何人(包括著作权人)都无权以许可证所列举的方式使用作品。图书作品出版即如此。非专有许可使用权是指:著作权授权他人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以特定方式非独占地使用作品。
著作权许可使用必须签订合同,是专有许可使用权,应采取书面形式,报社期刊刊用作品除外,合同主要条款应含:许可使用权利种类;系专有还是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地域、时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在图书编辑出版中,出版人应高度注意著作权法规定的11种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2)未经合作者许可,将合作创作作品当作单独创作作品发表;(https://www.daowen.com)
(3)未参加创作,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剽窃他人作品;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
(6)应支付而不支付稿酬;
(7)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录音录像作品;
(8)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9)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录制其表演;
(10)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行为。
如果认定有以上侵犯著作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责任的形式有三种。
承担民事责任:要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道歉,赔偿损失。承担行政责任:要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包括警告、停止等处罚。承担刑事责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规定,根据违法所得数额或情节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罚金或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公布已经多年了,但由于原因多样,情况复杂,围绕著作权产生矛盾和争议的知识产权纠纷很多,有关图书出版案件层出不穷,怎样才能有效地解决著作权纠纷呢?一般采取三种方法:(1)调解。(2)仲裁。(3)诉讼。
一旦出现纠纷,一要积极主动,二要充分取证。三要化解矛盾。下面的案例说明了这一点:2002年,某出版社出版署名代某的《武则天攻略》一书不久,就接到来信,揭发该署名者严重剽窃陕西师范大学某教授的《武则天传》,该书已于几年前出版。为此,有关方面强烈要求迅速向原著作者登报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数十万元。出版社对此高度重视,在一周之内认真调查取证,走访原创作者,证明情况属实,查证书稿来源代某为剽窃者,事发前逃逸。出版社当机立断:主动与作者进行调解,告知缘由,争取谅解,承担应负责任,登报道歉,合理赔偿经济损失,并对剽窃者另案法律处理。为此,出版社也开展知识产权教育:
1.在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时,要认真审验著作者的身份,履历以及提供书稿的真正能力,有的出版社将作者身份证复印件附后在合同之后,也是必要的。如果书稿著作者是两个以上的多人,还须有每个合作者的签署的该图书合同的委托书,表明他或他们的真实意愿。
2.在签订出版合同中,要充分注意作品的署名。作者的署名一般要求为真实姓名,印制在图书封面、扉页和版权页上,署名表明该作品为作者自己的劳动成果,并得到社会所承认,又表明署名者对该作品负有政治、学术、科学、法律上的责任,作者署名的方式应落实在合同中,出版社以合同为依据,图书编辑无权擅自更改作品的署名。作者如系多人,署名者应是主要作者,即应是直接参加作品的全部和主要部分工作而做出贡献者。不够署名条件但又对作品有贡献者,可在辅文表示致谢。作品如系多人共同编写,应在前言中说明。
3.作品的署名,还包括对作者对该作品著作权的认定。署“著”者,意味着作品超过70%的内容是作者自己的原创;署“编著”者,意味着作者原创内容超过30%;署“编”者,指作者独创成果少,主要劳动体现在作品重构体系和其他贡献上。图书作者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著作权,引用公开发表的资料,必须说明出处,并且引用量不得超过规定。引用未公开发表的资料,必须征得作者同意,且向出版社提交证明。一旦发生著作权争执,由作者或译者本人负责。但不得引用保密资料。
通过这次教育,使编辑们在组织、接触书稿中,进一步懂得:如何审验著作者的身份,分清何为合理引用,什么为过度引用,什么为剽窃。
二、依法保护出版社的图书出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规定保护作品著作人的权利外,还同时规定了出版者的权利。图书编辑应该了解和维护此种权利。出版社的权利,是与著作权有关以及相邻接的知识产权内容。邻接权,也称作品传播者权,指作品的传播者享有的权利。以上主要讲的是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在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中,我们还必须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出版者的权利。
出版者的权利,是与著作权有关以及相邻接的知识产权内容。邻接权,指作品的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如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录音录像作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者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图书出版社依法享有哪些出版权利?
1.出版者的出版权
指出版者与著作权人通过合同约定或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报纸的版式、装帧设计所享有的权利。在中国,书报刊必须有出版单位出版。按《出版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出版单位实行审批制,出版单位包括:图书出版社、杂志社、报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应设法人,不能把仅仅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因此,在中国,自然人和非出版单位都不能出版书刊等正式出版物。
出版是使用作品的一种方式,出版权由著作权人授予出版社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对于互联网出版单位而言还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结合而成。
出版权分成“非专有出版权”和“专有出版权”。享有某作品的非专有出版权,意味着仅仅有权将该作品复制后发行,但无权禁止他人出版该作品。享有某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则不但意味着有权将该作品复制后发行,而且还意味着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方式出版该作品。因此,专有出版权是出版社的重要权利,这不单是因为要将作品转化成出版物,编辑、复制和发行三个要素不能缺一,而且还因为这可以确保没有其他任何机构再以同样方式出版该作品。
专有出版权是出版社与著作权人约定并签订出版合同后取得的。专有出版权的具体内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无明确约定,视为出版社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复制和发行出版物的专有权利。
2.修改、删节权
为保证出版物的质量,出版社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但不能歪曲、篡改作品。这项权利也是作者授予的,所以也必须在出版合同中把修改(删节实际上也是修改的形式之一)的范围、方式、程序作明确约定。
3.重印、再版权
图书出版者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决定重印、再版图书,但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如果图书脱销后,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著作权人就有权终止合同。判断图书是否脱销的标准是:著作权人寄给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六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即视为图书脱销。
重印、再版是与初版相对而言。初版为第一次印刷。重印是图书第一次印刷后,没有改动或改动甚少的印制。图书重印时,开本、书号、版式均不变,但封面、扉页可以重新设计;图书的中国标准书号条码一般也不变,但若定价有调整,则必须在原来的条码后加上附加码(整个条码需重新申请制作)。重印书应在版本记录中标明印次,每重印一次记录一次,逐次累计。
再版是对原书做较大修改后重新排版印制。再版虽以原书为基础但要进行较大的修改,有时甚至的脱胎换骨的改造。所以操作时完全按照生产新品种的程序进行,制作成本并不低于或仅稍稍低于初版书。再版的书(修订本),不可再用原书号,必须用新的书号;除书名外,其他如封面装帧、开本、版式等都可以重新设计。再版的照原样再印或做略小的改动再印,称为再版书的重印。再版仅指同一个出版单位的出版行为。在出版单位,重印和再版有规定的程序
重印的程序是:市场调查确需重印、确认出版合同的有效期未满。如果合同有效期已过,出版单位必须先与作者签订新的出版合同,否则重印即违约;如果在合同有效期内,也应先征求作者意见,询问有无修改之处。重印书也要坚持三审责任制,填写重印书审读报告,说明审读情况和结果,明确有无修改,如有修改要一一说明并提供修正的样本,以便出版科安排进行相应修改;如果责任编辑的审读意见与作者的修改意见不一致,应该说明责任编辑取舍的情况和理由。并明确提出重印数量及要求出书的时间。然后再填写重印书征订单(订单的写法与初版书差不多,可以加上初版书的良好销售成绩内容,以增加图书销售的号召力)、填写封面装帧设计单(重印书如果要重新设计封面、扉页、护封等,应当由责任编辑重新填写装帧设计单,交美术编辑室办理)、填写重印书发稿单(发稿单经三级审读者签发后,连同以上的所有材料交总编办公室(或相应部门)登记后发出版科。出版科按照要求进行(或通知印刷厂进行)印刷前制作处理后安排印制。
再版的程序与出版初版书的程序大同小异。大同主要是就自审稿起各个编辑环节而言,小异主要存在于审稿之前的各个环节。由于再版书是在已有图书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选题策划就不能脱离原书的基本框架结构,而只是根据采集到的新信息对原书作适当调整。修订工作一般由原书写作者承担(某些著作权不属于写作者个人的图书也可由著作权人委托其他人修订),编辑应该及时与修订者共同研究和制订修订方案,确定修订的原则、范围和重点,经过集体论证后开始实施。出版单位收到再版书稿件后,应该按照初版书的要求审稿、加工和发稿。
出版单位很讲究重版率。重版率是全年出书种数中重印书与再版书种数之和所占的比例。重印和再版的书越多(重印书的品种往往比再版书多得多),重版率越高。重版率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出版单位办得好坏的重要标志之一。重版率高,就意味着出版单位所出的书质量好、社会效益高。重版率也反映了出版单位的经济效益状况。好的出版单位重版率都在50%以上,而利润的大部分都来自重印书。
4.版式设计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书刊的版式设计。
版式设计是出版者的劳动成果,并需投入资金,故应予以保护。版式设计权的保护范围比较狭小,一般仅仅表现为专有复制权。其保护期为十年。
版式设计不包括图书外部(封面)装帧的美术设计,因为这些设计本身就是一种美术作品,与其他艺术作品一样享有著作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