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人的出版活动的前提,是有作者创作的作品。出版机构生产出版物,是以出版的方式使用了作者的作品。因此出版活动经常涉及和著作权相关的问题,这就需要根据著作权法做出妥善处理。
著作权又叫版权,知识产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此外,有作品的传播者(如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出版者、广播组织者)所享有的邻接权,一般也属于广义的著作权范围,也受著作权保护。著作权,属于一种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特征。
著作权法各国不尽相同。是确定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并提供保护,调整因创作、传播、使用作品而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1年6月1日实施。之后经过两次修订。第一次修订是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是2010年2月26日。第一次修订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当日起施行。第二次修订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于2010年4月1日起施行。首先与其配套的是国务院2002年8月2日发布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从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的。此外,与其配套的尚有四个行政法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1991年6月4日发布、同年10月1日施行,2001年12月20日修订发布、2002年1月1日施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12月28日发布、2005年3月日施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2006年5月18日发布、2006年7月1日实施);《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国务院2009年11月10日发布、2010年1月1日实施)。
著作权法保护作品,并非任何作品都能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对于一部作品是否保护,主要看其是否有独创性。对于外国人作品是否保护,要根据具体情况看作品、作者、国籍出版地等条件。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1)文字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2)口述作品。指即兴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不适用著作权保护的有:(1)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2)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但是,根据时事新闻撰写的通讯、报道、综述、特写等文章可享受著作权法保护。(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https://www.daowen.com)
著作权权利通常分人身权、财产权两大类。人身权,主要是发表署名权、发表权。著作权的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作者因授权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具体有与出版活动关系密切的12项财产权:(1)复制权。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复制权是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权利。(2)发行权。指以出售或赠予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但发行范围很重要,如果作者只同意把在中国的发行权授予出版者,那么出版者就不可以把该出版物向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行。(3)信息网络传播权。指通过互联网、其他有线或无线的信息传播网络实施“向公众提供作品,让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与一般的播放(如广播)不同,网络传播使得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著作权人提供的相应作品,如在互联网上阅读作品、观看影片、欣赏音乐等。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著作权人,这就意味着未经许可而将他人作品传到网上向公众传播,无论是不是盈利,都是侵权行为。(4)改编权。指改变原作品而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注意改编作品以不改变原作品基本思想内容为前提。(5)翻译权,指把作品的表现形式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6)汇编权。汇编权又叫编辑权,指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汇编并不改变作品本身,只是为了一定目的将作品汇编成集,在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其所形成的作品在整体上成为新作品,但不是所汇编的作品都应是新作品。如文集,有的可能是未发表过的新作品,有的可能是已经发表过的作品。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与限制,是指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而言,和人身权无关。因为人身权与人格、身份有关,不能用于获取经济利益。财产权则可以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而它们要真正转化成物化了的财产,要通过许可使用的途径。著作权人虽然享有财产权,但“许可使用”也受法律一定限制。
何谓“许可使用”?“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暂时、有偿地允许他人使用一项或多项财产权。被许可人以支付一定的财产通常是货币为代价,按照与著作权人所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方式、地域范围和期限使用有关财产权,并通过自己经营来获取利益。被许可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能将其获得的使用权再许可第三人使用。
最为常见的著作权许可使用方式,就是著作权人允许出版单位使用其复印权和发行权,把作品制作成出版物发行,而出版单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出版单位对作品做一系列编辑工作,目的是为了对作品把关、提升、优化。这项权利是国家赋予的,并不属于“许可使用”范围,如果这种修改超出一定范围,就需要著作权人授予代行修改的权利。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除报纸、期刊等出版单位使用作品不必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的“许可使用”合同之外(因为投稿给编辑部即视为“许可使用”),各种出版机构以出版方式使用作品,都必须和著作权人订立书面的“许可使用”合同——出版合同。该合同包含:(1)“许可使用”权利种类。(2)“许可使用”是不是专有。(3)地域范围、时间。(4)付酬标准和办法。(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