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经营许可制度与书刊委托印刷制度

第一节 印刷经营许可制度与书刊委托印刷制度

印刷业与出版业作为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同一产业链上的两个不同产业,关系十分密切。图书期刊历来十分重视借助于印刷手段提升自己的媒体地位、文化地位与市场地位;印刷业也十分重视借助于图书期刊生产不断进行技术创新的尝试,通过图书期刊生产把印刷工业施展得近乎极致。书刊和印刷相互促动,携手共赢,已成为人类近代文化史、出版史、印刷史上不可忽视的进步现象。

书刊的印刷,是根据作品原稿,使用印版或其他方式将原稿上的图文信息复制到承印物(一般是纸介质)上,加工制作成图书和期刊的过程。

印制图书、期刊一般分印前、印中、印后三个阶段。印前,又称印前制作阶段,是按照已进行整体设计的书刊原稿制作成印版的阶段;印中,又称印刷阶段,是将印版上的图文信息复制到纸张上的阶段;印后,又称装订阶段,是将已经印有图文的书页加工成册的阶段。在书刊印制的全过程中,印中处于印刷阶段的中心地位。出版要素中的“复制”,主要在这个阶段实现。印前制作是为印中所准备,印后阶段的装订是对印刷的产物进行加工整理。

在我国,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同时图书、期刊出版实行出版社书刊委托印刷制度。

首先,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是,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

在我国,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图书、期刊出版实行出版社书刊委托印刷制度是出版社在委托印刷图书时,要审核委托其承印图书的企业是否属于出版行政部门审定许可的书刊印刷企业。要查验该企业负责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印刷经营许可证,留存复印件备查。出版社不能委托非书刊印刷业承印书刊,也不能委托因违反《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而正处于受处罚期间的书刊印刷企业承印图书、期刊。同时还规定,出版社委托印刷企业印刷图书,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委托印刷书刊的有关证明,并依法与印刷企业签订合同。(https://www.daowen.com)

出版社必须按照规定,在委托印刷的书刊上,刊载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书号或刊号、出版日期或刊期、书刊印刷企业的真实姓名与地址等。如果书刊出版社与印刷厂同在一个城市,印刷委托书的办理手续则比较简单,因为书刊出版社和承印厂方都由同一个新闻出版管理出版机构监管,不容易因出现印制环节的漏洞而失去监管,书刊出版社和承印厂方在同一城市的委托印刷单大致如下:

出版社同城印刷委印单

图示

如果书刊出版社与印刷厂不在同在一个城市,是跨省、跨地区的,那么,印刷委托书的办理手续比较复杂,要填写办理国家统一制定的异地出版委托印刷书。印刷企业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印刷委托书还必须事先报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委托书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例如,书刊出版社在北京市的单位,如果要跨省市,到异地印刷书刊的,其委托印刷书如下:

图书、期刊异地印刷委托书

图示

注:1.出版单位每次委托印刷(包括重印、加印、同一品种在不同企业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均需认真填写此委托书。2.此委托书涂改、翻印、复印无效;无出版单位公章无效。3.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备案。4.此委托书一式四联,一联由印刷企业留存,二联由印刷企业在印刷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备案,三联由出版单位在开出后十日内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备案,四联由出版单位留存。5.出版单位在工艺和材料方面有具体要求,可另附工艺、材料单或说明书,印刷费用、付款方式及其他要求可由双方另立合同。6.此委托书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统一印制、发放及管理,解放军系统委托书印制、发放及管理由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

由上所述,全国通行的异地委托印刷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监制的统一格式。和书刊出版社相处异地的印刷企业,接受异地出版社委托印刷书刊,也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备案;印刷企业接受外省市(直辖市、自治区)单位委托印刷书刊,印刷委托书也必须事先报印刷企业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备案,印刷单位不得承印以下书刊: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非法进口的;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报刊名称的;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以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印刷企业在完成承印书刊两年内,留存一份承接的书刊样本备查。

无论同城或异地,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都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并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承印;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委托印刷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上刊载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出版日期或者刊期,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的企业的真实名称和地址,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接受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