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对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进行了全面修改和完善。新《消防法》更加强调个人、单位的全民消防责任。

(一)消防责任

1.消防安全责任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其主要责任包括: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保障疏通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2.履行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履行的安全职责包括: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3.维护消防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4.确保消防通道完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5.发现立即报警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6.应急救援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在扑灭火灾、应急救援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者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7.受伤安抚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二)预防与保护措施

1.加强消防宣传力度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2.密集场所建设报审核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3.易燃易爆物品妥善安置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4.鼓励公众责任保险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5.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违法处罚

《消防法》新增15类违法行为,针对一些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单位,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上,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

1.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1)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2)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4)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5)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2.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1)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2)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3)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4)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的行为:(1)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2)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3)谎报火警的;(4)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5)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4.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或处五日以下拘留的行为:(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2)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5.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为:(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2)过失引起火灾的;(3)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4)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5)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6)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6.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处罚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7.对电器违规使用的处罚规定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8.对单位违法责任的处罚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9.对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责任的处罚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0.其他处罚规定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养老机构是老人安度晚年的地方,养老护理员必须认识到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充分理解“责任重于泰山”“防火两大忌,麻痹和大意”“防范胜于救灾”的深刻含义。

(刘融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