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9日,我国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两部法律对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促进就业

《劳动法》一方面提出了国家在扶持就业方面的责任,另一方面提出了劳动用工的基本要求,包括: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涉及的一些具体事宜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

1.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方面《劳动法》规定,在订立原则上,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订立形式上,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在劳动合同的效力方面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是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法》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规定工作时间

(1)在工作时间标准上,国家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2)在延长工作时间限制方面,《劳动法》分别从工时和工资报酬两个方面做出了规定。对延长工时的限制,《劳动法》的规定主要有两种:①人员的限制。对怀孕7个月以上或有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②延长工时的长度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对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4)在休假方面,《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假期一是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日。二是年休假。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三是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四是婚丧假。劳动者在婚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4.工资保障规定 工资保障制度一般包括最低工资保障、工资支付保障和实际工资保障三方面基本内容。《劳动法》规定的工资保障主要包括两方面。在最低工资保障方面,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含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在工资支付保障方面,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法作为调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基本法则,处处体现着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对劳动和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程度,标志着社会文明进步的程度。《劳动法》是生产力发展的促进法,是社会主义国家主人的保护法也是新型劳动关系的保障法。保护劳动和劳动者,解放劳动和劳动者,在一定意义上,就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生命力和优越性的根本体现。《劳动法》为保护养老护理员的正当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养老护理员要合理利用法律武器,用正确的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