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对老年人的家庭赡养与抚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及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不仅明确提出了“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目标,而且明确规定国家应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一章第八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第十二条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老年节的到来为儿女们敬老留出了更多时间,以促使全社会兴起敬老爱老的风气。

(一)获得家庭赡养与抚养的权利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突出精神慰藉的内容,是新《老年法》最具人性化的体现,其中加入了“常回家看看”之类的伦理道德要求,体现了法律的倡导、指引和教育功能,对于弘扬我国传统孝道文化具有重要作用(图1-4)。

图1-4 常回家看望长辈

1.在家庭赡养与抚养方面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具体的赡养内容包括:①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照料。②赡养老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③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④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2.在抚养与监护方面 首先,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其次,由兄、姐抚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再次,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应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3.在婚姻方面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4.在财产与继承方面 首先,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其次,老年人享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予的财产。

5.在赡养协议方面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6.在家庭养老政策支持方面 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二)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

贫困、疾病和失能风险,是老年人面临的三大风险。目前,我国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形成,但老年人应对失能风险的制度安排尚不健全,特别是失能老人的长期护理费用保障问题。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提出了国家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建立了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制度,同时为建立中国特色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预留了立法空间。新法对老年人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做出了规定,涉及社会保险、护理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福利和扶养等方面。

1.在社会保险方面 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基本医疗需要。

2.在护理保障方面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补贴制度。

3.在社会救助方面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对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4.在住房保障方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5.在社会福利方面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改造为养老基地供老年人养老。

6.在社会扶养方面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人生养死葬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三)获得社会服务的权利

“获得社会服务的权利”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时新增加的章节,也是修订的一大重点。“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是我国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政府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责任为通过政策引导、设施建设、人才培养等举措促进养老服务业和老龄产业发展,通过制定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建立养老机构设置许可制度等方式,加强对养老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新法明确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1.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2.主要任务 一是统筹规划发展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包括要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综合发挥多种设施作用以及实施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二是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包括发展居家养老便捷服务、老年人娱乐服务以及居家网络信息服务。三是大力加强养老机构建设,包括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四是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包括健全服务网络,拓宽资金渠道,建立协作机制。五是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包括拓展养老服务内容,开发老年用品,培育养老产业集群。六是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包括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和健全医疗保险机制。

3.相关政策措施 一是完善投融资政策。二是完善土地供应政策。三是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四是完善补贴支持政策,重点是要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五是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六是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

(四)获得社会优待的权利

2012年修订通过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1.社会服务优待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在办理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依法优先办理。

2.法律服务优待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

3.医疗服务优待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4.公共服务优待 国家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酬劳义务。

(五)获得宜居环境的权利

新修正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增了《宜居环境》一章,主要为国家推进宜居老年环境建设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宜居环境》一章明确了国家责任,概括规定了老年宜居环境的总体要求;规定了政府加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主要任务;在具体环境建设上,主要规定了无障碍环境建设,这也是老年人宜居环境的基本要求。另外,此章还对建设老年友好型城市以及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做了规定。

1.宜居环境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2.宜居环境建设 国家制定和完善设计老年人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并在工程建设和运行的各个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六)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1.尊重老年人意见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2.国家创造条件 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国家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各方面的社会活动。

3.维护收入和劳动安全 老年人参与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4.开展老年人教育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5.丰富精神文化生活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因此,作为养老护理员,在工作中我们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尊重国家赋予老年人的各项权利,维护老年人的基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