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德国
2026年03月16日
三、德国
德国是发动过两次世界大战的国家,在经过“二战”战败的“国家灾难”之后,德国制定了体现民主性国家意志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其中对新闻传播事业给予了应有的保护。《基本法》第五条规定:“新闻报道自由与经由广播以及影片的报道的自由应予保护。”在宪法释义上,德国宪法法院认为新闻自由是所有自由权利保障的重要基础,而出版自由,包括延伸的广播和电子媒体自由,在民主体制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德国宪法法院自动扩大《基本法》第五条对新闻自由的保护,包括从事新闻业的个人行为、自由报业制度和组织形态,以及取得资讯产制新闻的过程等。德国的这种制度设计,使得“二战”后一切独裁性或种族主义的思潮,受遏于基于民主的媒体制度,德国的复兴与和平发展,以及对受害国的认罪与反思,都是在这个合适的传播气氛与传播平台上完成的。因此,德国的迅速复兴与繁荣,并没有引起世界的异议与反感。(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