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传播的保护
法律的普适性是其发挥公正规范调整作用的前提,在一国之内,法律覆盖的范围是全部疆域和全体公民。法律对新闻传播事业的保护,是从普适原则出发的一种国家行为,它以国家强制力为基础,从全体公民的利益诉求出发,在立法精神上多体现出对新闻传播事业的保护和鼓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作出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综观世界各国,在宪法中详细载明新闻事业为明示性保护对象的并不多见,这体现了中国对新闻传播事业的尊重。(https://www.daowen.com)
就世界范围而言,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是有组织的国际社会第一次就人权和基本自由作出的世界性宣言,其中就涉及新闻事业保护。《世界人权宣言》不是一项国际公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是对《联合国宪章》的权威解释,因而它被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广泛认同和引用。1998年,在《世界人权宣言》发表50周年之际,江泽民主席致函联合国秘书长安南,表示中国政府完全支持国际社会纪念这一纲领性文件,回顾和总结人权领域的工作,展望和规划未来。《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包括人人均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可以不论国界、不分媒体,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与思想的自由。”这项法条的出现,使传播权成为人们的基本人权。虽然在当代历史上,一直没有真正出现过理想化的自由传播,世界范围内人权的全面落实也并没有真正实现。但是,保护传播权的提出,孕育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人民对法西斯专制的唾弃与反思,导致了人们对基本人权中应该包括传播权的诉求产生。这种在世界范围的倡导,具有超越一般国别法律的功能,它将在国际社会产生长远的作用,并影响世界各国有关传播的法律与传播制度的设计。以下举出若干个国家涉及法律对新闻传播地位的规定,具有一定代表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