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和侵权的界定
2026年03月16日
一、违约和侵权的界定
1.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是违约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没有违约行为,也就没有违约责任。我国的违约责任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二是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才能发生;三是违约责任具有可确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规定违约责任的方式和违约金的数额,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以及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构成违约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行为(一方当事人必须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过错(违约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损害事实(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以及因果关系(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法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其存在的前提是行为人负有一定的法律义务(非约定义务)并违反了该义务,导致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其他应受保护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导致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具有相应的免责条件、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属于侵权行为。
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行为人或其他责任者依照民法规定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对侵权行为的法律制裁和对受害人被侵害民事权益的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