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与传播虚假新闻的法律规定
在侵权行为法看来,违法行为仅仅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违法性也只是违法行为的要素之一,但违法性却是沟通犯罪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的重要连接点,通过对制造与传播虚假新闻违法性的研究,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其中民事侵权与刑事违法两个层面的联系与区别,这种联系与区别对于制造与传播虚假新闻法律责任的承担提供了认定的便捷性与准确性。
(一)制造与传播虚假新闻的违法性
制造和传播虚假新闻的违法性在于其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对新闻真实性规制的相关制度,同时制造和传播虚假新闻行为也是有悖于新闻伦理等新闻自律规范的行为。法律设置制造与传播虚假新闻违法性障碍的初衷在于预防虚假新闻所带来的社会负面效应,而虚假新闻的制造者与传播者基于经济利益及其他利益的追逐冒着违反法律的风险大肆制造与传播虚假新闻,这就难免使两者产生冲突,这种冲突的直接体现就是违法性。
(二)制造与传播虚假新闻的法律规定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也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础。采访权和出版权在宪法上主要表现为言论和出版自由。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但其在赋予公民以言论、出版自由之时就已经要求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个义务不仅表现在宪法上相关条款所涉及的义务规范,也包括相关权利的行使不得侵犯他人的言论与出版自由。虚假新闻的制造者与传播者恰恰侵犯了其他公民在宪法上的知情权、人格权等多种合法权益。
2.法律、法规(https://www.daowen.com)
在我国制定和颁布的200多部法律中,虽然尚未制定专门的新闻法,但规范虚假新闻制造和传播行为的法律条文与规定早已存在,比较典型的有《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人格、名誉权的规定、《刑法》上的侮辱罪和诽谤罪,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5条也有对相关罪名的规定。按照我国现行立法体系,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针对虚假新闻报道的法律文件,地方性法规指有法规立法权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有相应权力的地级市所颁布和制定的针对制造与传播虚假新闻的相关规定。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互联网方面的行政法规中对制造与传播虚假新闻有较为明晰的界定。如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第15条对于散布谣言的规制,这也自然直接涉及互联网新闻的真实性问题。
3.规章
规章有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种,其立法层级总体要低于法规,但其立法主体要广于法规,由于其覆盖范围广等优势也常常在对虚假新闻相关规制中发挥重要作用。目前关涉虚假新闻的较为常见的规章有新闻出版总署颁行的《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制止虚假报道的通知》,此外《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的第26条对刊载虚假新闻的后果及其处理作了较为翔实的规定。除了部门规章之外,各地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也出台了多部规章来遏制虚假新闻蔓延的现象。
4.司法解释
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常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制定司法解释,这已经成为法律适应社会实践需要的重要立法活动。目前虽未有专门针对虚假新闻而出台的司法解释,但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却存在着大量规制虚假新闻的条款,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第26号)第7条中对提供新闻材料所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进行的解答。对于刊载与传播虚假新闻的媒体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其中对新闻源的侵权责任的区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指导审判的重要作用。此外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贴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是虚假新闻引起精神侵害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与其他司法解释的法律作用相似,虚假新闻相关案件所涉及的司法解释对于虚假新闻案件的处理同样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目前尚未制定专门新闻法的虚假新闻相关案例也有着重要指导作用。
5.新闻自律规范
倘若将宪法、法律法规等内容看做是“他律”规范,那么毫无疑问新闻自律规范所体现的是新闻领域内的“自律”。自律在某种程度体现了新闻界自我治理和根除顽疾的决心。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于2009年11月9日修订并于27日公布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其中也有关于新闻真实和杜绝虚假新闻的相关内容,第3条规定:“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要把真实作为新闻的生命,坚持深入调查研究,报道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关于虚假新闻在内的新闻自律规范还有《中国新闻界网络媒体公约》《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以及《60多家报社发布打击虚假新闻酒泉宣言》,等等。此外一些地区也制定了本地的自律公约,如1999年8月19日通过的《四川省新闻工作者自律公约》。但现实往往是残酷的,很多时候对于包括制造与传播虚假新闻在内的许多问题还是应依靠法律在内的“他律”来完成,但新闻自律规范因为其特殊性还是发挥着重要作用。自律规范不仅仅局限于行业组织的自律规范,一些大型媒体自身也制定了规范自身的自律公约,如《安徽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工作者自律公约》,一般认为这种单一自律规范仅可作为规范违约性虚假新闻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