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新闻侵害客体分类

第一节 虚假新闻侵害客体分类

法治是国家管理、调控新闻事业最主要的手段。具体而言是指,通过法律、法规或判例,来确定与新闻媒介有关的权利与义务,调整围绕新闻媒介及其传播活动所产生的两方面法律关系。

(1)新闻法治与政府的法律关系,包括新闻媒介的创办程序、投资方式、广播波段和电视频道的分配,以及运作过程中所涉及的信息公开、国家安全、民族种族问题、司法公正、内容的适宜性标准等方面的规定。

(2)新闻法治与公民、法人、公共组织、利益团体等发生的法律关系,包括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名称权、荣誉权、著作权等内容。(https://www.daowen.com)

新闻法治是一个庞大的复杂体系,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形态。广义上的新闻法,指一切可以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宪法、民法、刑法、电讯法、信息自由法、公正审判法、著作权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反垄断法、公司法等。狭义上的新闻法,是指针对新闻媒介和新闻传播活动的专门立法,或以新闻法、媒介法这种总括的形式出现,或以更具体的报刊法或印刷出版物法、广播电视法、电子媒介法等细分的单行立法的形式存在。

美国、英国和日本实行广义上的新闻法治,没有专门的新闻法,而法国、德国的新闻法治形态是狭义的,制定有专门的新闻法。法治结构方面,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及协调存在差异。如法国和日本,地方机构没有立法权力,只能适用、执行全国的统一法律。与法国、日本的情况不同,美国、英国和德国实行地方与中央两种立法体系,最后的解释权和终审权在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