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2026年03月16日
第八章 依法保护新闻
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1915年,黄远生在自传性质的文章《忏悔录》中提出“新闻记者须有四能:(1)脑筋能想;(2)腿脚能奔走;(3)耳能听;(4)手能写”。他还对此“四能”进行了具体阐述:“能想”指调查研究,有种种素养;“能奔走”指交游肆应,能深知各方面势力之所存,以时访接;“能听”则指闻一知十,闻此知彼,由显达隐,由旁得通;“能写”意味着写作时无论刻画还是叙述,讲究平衡和适度,“不溢不漏”,尊重彼此之人格,力守绅士之态度。这基本概括了记者这个职业的特点。(https://www.daowen.com)
早期中国的记者被称为“访员”、“访事人”。1905年,郑贯公在《有所谓报》上发表文章《拒约须急设机关日报议》,较早使用了“记者”这一称呼:“凡报须有宗旨,无宗旨则立意靡定,直为记事传单;凡记者须有学问,无学问则见理不真,直为浮词满纸;是故记者与报纸相维系,而宗旨之与学问,亦相维系……故外国之记者,莫不夙娴政治,始克胜任。”后来,“记者”这一称呼广泛传播开来,并一直沿用至今。
从“访员”到“记者”,这一变化不只是表面上的、称呼的变化,其背后的实质是人作为从事记者这一工作的主体的重要性被突显出来。从“访员”到“记者”,将新闻工作者由原来的从属地位提升至主体地位,从重视新闻事件转变到突出新闻工作者的自身价值。称呼的变化,反映了中国社会对记者职业认识的变化和这个职业社会地位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