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资本法治化的必要性

三、媒介资本法治化的必要性

我国传媒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入资本市场的基本界限是,应把融资控制在经营性业务范围内。在可以预见的未来,这个界限不会突破。但是由于这些经营性业务的开放也只是近年的事情,有关规范也还不够完备,就是说,所谓“合法性”之“法”,与现有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还不是十分契合。随着传媒融资活动的扩大,有关规范和制度将会作出调整,逐步完善起来。

(一)传媒企业应真正获得作为独立经济实体的法律地位

我国传媒企业的性质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这也说明了我国传媒企业还不具备真正的企业那样的经济上的独立地位。《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单位获取法人资格后,“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不涉及“独立行使法定权利”,按道理说责任和权利是统一的,这种缺漏恐怕不是出于疏忽[36]。有关部门规章规定,主办、主管部门和传媒单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不提出资者和经营者的关系。上级主办、主管部门有权决定传媒企业的设立、合并、撤销、重组以及改变宗旨等重大事宜,只要认为需要,干涉传媒企业的经营,包括决定传媒自有资本的投向,也是经常有的事情。现实情况是传媒企业作为投资者,步入资本市场,而它自己却不具备完整意义上的法人财产权,这是不合理的。“明晰产权,获得法人财产权”是传媒企业开展投融资活动合法性的先决条件。

(二)媒介资本运营是盘活资产的重要手段

传媒资本运营是盘活传媒资产的重要手段。首先,通过资本运营(发起设立、重组、兼并、联合等方式)能够将传媒集团创造利润的主营业务同非主管业务的资产有效结合起来,盘活不良资产,从整体上提升集团资产的运作效率。其次,通过资本运营(股票上市、溢价发行)等方式,不但能够募集大量资金,而且还可以使集团的资产能够迅速增值。第三,通过资本运营,可以把传媒集团重要的无形资产变成有形的资源,使传媒集团的这个“金字招牌”发挥出应有的效用。(https://www.daowen.com)

(三)“依法行政”的原则要得到切实贯彻

贯彻“依法行政”的一些基本原则,诸如行政权力必须依法授予,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等,是要政府部门既不失职,又不越权;能将维护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双重任务完成,确保行政权力的廉洁、高效、务实。要切实贯彻依法行政,在传媒业领域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如前所述,在传媒业和相关行业,都实行严格的行政审批制,这是完全必要的。但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对于审批条件的一些规定弹性过大,行政权力被赋予了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中国特色的“特批”仍然存在。在传媒进一步深入资本市场的过程中,由于缺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机制的约束,一些不符合公平竞争和透明原则的行为非常容易产生腐败。某些项目可以开始有控制地实行核准制、注册制,相关的审批制度有待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四)传媒领域的法制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

我国传媒领域的法律规范是在整个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带动下形成的,专门法的位阶较低。绝大多数专业领域是以法律规定基本原则,以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细则。具体对传媒领域而言则不同,它是以行政法规规定基本原则、以部门规章规定实施细则。在部门规章权限不大的情况下,倘若硬性规定,就会同法律抵触,而且政出多门,不同部门的规定容易发生冲突,产生“依法打架”的情况;或者留下法律空白,无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