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立法的若干建议

四、新闻立法的若干建议

(一)高度重视新闻立法,降低决策总成本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新闻是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状况是社会进步程度的综合表现之一。新闻所涵盖的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对人民群众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都有较大影响。新闻被纳入法治轨道,方能更充分发挥以正确舆论引导人的作用。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为克服前述的那种混乱状况,也必须尽快完成新闻立法,使新闻活动有法可依,以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提高新闻立法效率,尽快完成新闻立法,将降低这方面的决策成本,减少这方面时间和物质的付出。除此之外,《新闻法》的通过和实施,也会为广大新闻工作者以及人民群众履行民主权利提供坚实的法律保证,减少新闻侵权和违法;加强新闻监督,它限制的只是极少数人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因此,它的外在成本是很低的。倘若新闻运行长期缺乏合适的规则,《新闻法》处于长期缺位的状态下,国家和当事人都将会为新闻纠纷问题而耗费更多的财力和物力。完成新闻立法是一项复杂且困难的工程,目前就面临难以回答的重要问题,如怎样正确表述新闻监督,怎样正确界定新闻自由,怎样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新闻法治化之间的关系,如何具体规定新闻诉讼的调解和审判的依据等。但是,这里的关键不是这些难题的本身,而是要重视新闻立法,加强对这些难题的研究。更何况其难度不一定大于民法和刑法立法中遇到的难题,而且还可在司法实践中深化认识,完善新闻的法律规则。不正视它,不加大研究力度,没有信心攻下新闻立法这个难关,最后很可能只是望《新闻法》而兴叹,进一步增加为解决新闻纠纷问题而付出的代价。

在党的领导与新闻法治化关系上存有疑虑是《新闻法》耗时多年还未出台的一个认识上的原因,部分人认为新闻法治化会削弱党的领导。实则不然,从本质上来看,党的领导与新闻法治化如出一辙。原因如下:其一,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的治国方略之一,新闻法治化则被划为其中,因此新闻法制化的提出和实施就体现了党的领导;其二,党对新闻业的领导主要是路线、政策和方针的领导,而这些正确的路线、政策和方针将是新闻法的重要内容,因而新闻法治化是实现党对新闻业领导的重要路径[37];其三,党对新闻业的领导活动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存在超法律的党的领导。此处提到党的领导与新闻法治化的关系是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二者关系的一个方面。实践证明,我国的法治化建设不仅没有削弱党的领导,反而有益于加强党的领导,新闻法治化也将如此。

(二)准确界定新闻自由、新闻监督,加强对新闻自由的监督

新闻自由,是新闻媒体和记者以基本事实为依据、在不超越法律允许的限度内进行新闻报道工作的自由权利。因此,新闻自由并非绝对的、无条件的,而是相对的、有条件的[38]。新闻自由有两个基本条件:首先新闻报道一定要以基本事实为依据;其次则是不可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新闻报道,必须以基本的事实为基准。新闻报道必须依法办事,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泄露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密等。此外,新闻媒体和从事新闻行业的记者均有报道的权利。

新闻监督是跟随新闻自由而生成的新闻媒体以及记者揭露腐败等社会丑恶现象,批评公民违反道德规范行为的权利。这种监督无疑是促使社会和谐发展的一种动力,应给以充分支持和肯定。正因它由新闻自由衍生而来,新闻监督的主体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必须遵守上述的两个基本条件,才能避免新闻侵权行为的发生。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者行使新闻自由和新闻监督权利时,不仅要遵守上述基本条件,还必须接受外部监督。如此才能促使新闻自由和新闻监督的公正性、客观性和有效性。

(三)明确新闻媒体和记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新闻媒体和记者享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从事新闻活动的自由;享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权、建议权;享有新闻职权,如采访权、报道权、知情权,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享有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权、检举权等。这些权利的法利化保障,是他们正常从事新闻活动的必要条件。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新闻媒体和记者对其自身活动必须承担与权利对等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包括不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这些责任也应该纳入法律。总之,新闻媒体和记者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新闻活动,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新闻媒体和记者只有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才能规范自己的言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反观目前形势,新闻舆论监督机制尚不够健全,新闻媒体和记者的权利未能得到充分的保障,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仍多次发生新闻侵权事件。存在上述状况,与新闻媒体和记者的权利和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四)明确规定新闻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

新闻媒体和记者要正视法律给予的权利,主动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时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从新闻纠纷的实例看,在新闻从业人员中,有的乐于道听途说,偏听偏信,报道失实;有的缺乏社会责任,盲目追求轰动效应;有的甚至利用舆论监督谋私利,泄私愤。这些情况催促着新闻法对新闻从业人员的素质作出严格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新闻从业人员必须树立法律意识,懂得相关法律,严格依法从事新闻活动;必须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切忌捕风捉影,主观推理;必须讲究职业道德,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材料,不诽谤他人,不揭人隐私,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必须具有相应的文化素质和过硬的专业技能,提高职业素养。

我国特殊的国情决定了我国的传媒业具有政治属性、文化属性和产业属性等多重属性。我国政府对传媒行业进行严格的保护管理,传媒企业虽然属于事业型单位,但也要用企业化的模式进行管理。传媒行业作为党的“喉舌”,既要按照党和政府的要求宣传党的政策,又不能忽视传媒行业利润和传媒市场的发展。这些特殊的条件决定了我国的传媒市场必须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不能完全向世界敞开。以美国为首的跨国传媒集团在全球各地宣传自己的强势文化。中国由于独特的环境因素和历史原因,与西方国家在政治和文化上存在差异,因此,还具有适度的传播障碍。我国的传媒业只有限制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发展,既以开放的姿态“走出去”,又不忘坚持“引进来”,才能紧跟全球文化的融合大形势,适应文化全球化的大趋势,同时又兼顾到我国特有的国情和传媒环境。[39]这一切的基础性平台,有赖于完备的制度体系建设,使媒介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媒介资产,独立承担相应责任,并获得长期的发展动力。

总而言之,时代呼唤新闻立法。它对新闻活动的原则、新闻侵权、新闻自由、新闻活动程序、新闻从业人员素质、新闻监督、新闻纠纷的调解、新闻案件的审判等问题作出法律规定,将有力地推动我国新闻法治化建设,同时提升全社会的法治化水平。

【注释】

[1]郑少俊.浅谈媒体资产管理[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1).

[2]崔保国.2012年中国传媒产业发展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2.

[3]陈戈,储小平.当代中国报业制度变迁的一个理论解说[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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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屠忠俊.论报社经营管理体制发展趋势[J].新闻与传播研究,1996(2).

[6]柳斌杰:传媒业将向外资开放打造本土国际传媒巨头[EB/OL].[2014-04-25].http://intl.ce.cn/specials/zxxx/201008/26/t20100826_21764718.shtml.

[7]清华大学领导力培训网.关于资本运营3个方面的具体分析方法[EB/OL].[2014-04-25].http://www.thldl.org.cn/news/1303/70445.html.

[8]周劲.转型期中国传媒制度变迁的经济学分析——以报业改革为案例[J].现代传播,2005(1).

[9]互动百科.上海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EB/OL].[2014-04-25].http://www.baike.com/wiki/.

[10]顾怡洁.我国媒介上市的困惑与出路[J].新闻世界,2009(1):113.

[11]翟跃文.2012传媒资本运作案例解析[J].中国青年,2013(3).

[12]华扬资本:河南日报报业集团进军金融业的资本运作解析[EB/OL].[2013-05-02].http://blog.ifeng.com/article/26554053.html.(https://www.daowen.com)

[13]翟跃文.2012传媒资本运作案例解析[J].中国青年,2013(3).

[14]华扬资本:河南日报报业集团进军金融业的资本运作解析[EB/OL].[2013-05-02].http://blog.ifeng.com/article/26554053.html.

[15]上海证劵报.*ST白猫: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EB/OL].[2010-12-15].http://stockstar.com/notice/JI2010121500000100.shtml.

[16]翟耀文.2012传媒资本运作案例解析[J].中国青年,2013(3).

[17]陈杰.美国传媒集团国际化研究[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

[18]廖宇.我国风险投资的资本运营研究[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06(4).

[19]百度百科.世界各国新闻立法[EB/OL].[2014-04-25].http://baike.baidu.com/view/11811859.htm.

[20]格奥尔格·耶里内克.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现代宪法史论[M].李锦辉,译.商务印书馆,2012.

[21]金再雄.电子政务信息开放与安全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6).

[22]展江.各国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和伦理约束[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5(7).

[23]张千帆.宪法学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559.

[24]张宇飞.论审批公开的理论基础[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2005(11).

[25]陈维松.论知情权[D].中国政法大学,2002.

[26]百度百科.世界各国新闻立法[EB/OL].[2014-04-25].http://baike.baidu.com/view/11811859.htm.

[27]杨舒婷.浅析权利监督视野下的知情权[J].湖南大学学报,2009(4).

[28]百度百科.世界各国新闻立法[EB/OL].[2014-04-25].http://baike.baidu.com/view/11811859.htm.

[29]柯润菲.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初论——借鉴美国《情报自由法》诉讼[J].宜宾学院学报,2009(4).

[30]李雨石.当代中国新闻立法问题前瞻[J].科教导刊,2009(25).

[31]李雨石.当代中国新闻立法问题前瞻[J].科教导刊,2009(25).

[32]一些国家宪法有关言论、出版的规定特别详尽,如葡萄牙宪法为317个字,希腊宪法为358个字,土耳其宪法共1000个字。参见中国社科院新闻所、北京新闻协会编《各国新闻出版法选辑》(1981年版)、《各国新闻出版法选辑(续编)》(1987年版),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

[33]我国大陆相关法律条文中至今尚未使用“新闻自由”这个概念,只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

[34]仲大军.《在“司法进步与舆论监督讨论会”上的发言》[EB/OL].[2014-10-31].http://www.zhmz.net/Article_print.asp?Article ID=4317.

[35]朱睿.从“虚假新闻”管窥我国新闻立法——兼谈各国新闻立法[J].滨州学院学报,2009(2).

[36]魏永征.传媒资本呼唤法治[J].新闻记者,2001(6).

[37]中国应用法律研究网.论新闻法治化中媒体权利的保护和限制[EB/OL].[2009-11-01].http://www.appliedlaw.com.cn/a/yingyongfaluntan/xueshulunwenji/chuanmeiyusifa/2009/1101/113.html.

[38]杨培臣.新闻没有绝对自由[J].新闻战线,1989(10).

[39]张瑜.中国传媒市场对外资进入的开放度研究[D].湖南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