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国防领导体制

一、中国的国防 领导体制

国防领导体制,是国家谋划、决策、指挥、协调国防建设和军事斗争的组织体系,包括国防领导机构的设置、职权划分、相互关系及相关制度等。我国国防领导体制是国家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建立和完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活包括国防事务中的领导地位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防领导职权由中共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行使。

(一)中共中央的国防领导职权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领导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中共中央在国家事务包括国防事务中发挥着决定性的领导作用。《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置于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其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属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即为中国武装力量的统帅。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国防领导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国家中央军委主席,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并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三)国家主席的国防领导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国防方面的职权主要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国防方面的法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授予在国防方面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有关国防方面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四)国务院的国防领导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编制国防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武装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有关工作,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役军人的安置工作,领导国防教育工作,与中央军委共同领导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的建设和征兵、预备役工作以及边防、海防、空防的管理工作,并行使法律规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国务院设有国防部以及其他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部门。

(五)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国防领导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是最高国家军事机关,负责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它的主要职权包括: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规定总部以及军区、军兵种和其他军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科研经费和国防资产;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图示

图1-1 解放军领导管理体系

2016年中央军委机关调整组建完成,这次军委机关调整组建,按照军委管总、战区主战、军种主建的总原则,优化军委机关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突出核心职能,整合相近职能,加强监督职能,充实协调职能,使军委机关成为军委的参谋机关、职能机关、服务机关。如图1-1所示,把总部制改为多部门制,由原来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4个总部,改为15个职能部门,即7个部(厅)——军委办公厅、军委联合参谋部、军委政治工作部、军委后勤保障部、军委装备发展部、军委训练管理部、军委国防动员部;3个委员会——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军委政法委员会、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5个直属机构——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军委国际军事合作办公室、军委审计署、军委机关事务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