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

三、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国防权利是指国家从法律和物质上保障公民享有这种权利的可能性。公民的国防义务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在国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责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落实。国防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安全保障,每一个公民都必须承担相应的国防义务。公民在履行国防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相应的国防权利。

(一)公民的国防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防法》《兵役法》和《国防教育法》等国防法规具体规定了公民的国防义务,其主要内容如下。

(1)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义务。

(2)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3)履行兵役义务。

(4)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5)支持国防建设的义务。

(6)支前参战的义务。

(7)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https://www.daowen.com)

(8)保守国防秘密的义务。

(二)公民的国防权利

我国的国防是全民国防,公民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国防建设。支持国防建设的形式多种多样,公民所做的一切有利于国防建设的事都是支持国防建设。军事活动是国防活动的核心内容。公民和组织应当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条件,自觉地提供便利和协助。根据《国防法》的规定,公民享有的国防权有以下3个方面。

1.国防建设建议权

《国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建议权即公民有权对国防建设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规章制度、措施方法等提出改进意见。建议权也是公民依据宪法对国家事务的建议权在国防建设方面的体现。

2.制止、检举危害国防行为权

《国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制止权即公民有权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制止危害国防的行为,从而维护国防利益;检举权即在危害国防的行为发生以后,公民有权进行揭发。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是公民享有的一项普遍性权利,在国防领域也不例外。国家和社会保护行使此项权利的公民,使之免于因此而受到打击报复或其他损害。

3.取得补偿权

《国防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公民享有受到公平待遇的普遍性权利,当公民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而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时,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请求补偿。但必须明确的是,有些补偿措施是在战后落实的,不能将预先得到补偿作为接受动员和接受征用的条件。战时,国家可能一时拿不出钱来,那就先征用,战后再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