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工作的领导机构

(一)民兵 工作 领导机构

我国的民兵工作是在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军事系统与地方党委并行的双重领导制度。其中的地方党委系统对民兵工作的领导主要是以地方党委书记兼任同级人民武装部门的政委和建立“议军”等制度来管方向、管大事,经常性的民兵领导工作还是由民兵的领导机构完成。其中的军事系统对民兵工作的领导则是建立由人民解放军总部、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乡(镇)基层武装部组成的一种垂直领导系统。上述各领导层次中,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乡(镇)基层武装部对民兵的领导更为直接和具体。

1.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是指设在县、市和大城市区一级的人民武装组织,是我国编制体制内直接领导民兵工作的一级组织。建国初期,县、市、区人武部属地方建制,1952年改属部队,1954年改称为兵役局,1959年恢复人民武装部名称,1986年全国各地的人民武装部归地方建制,1996年4月1日起,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又全部归属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制序列,其组成人员均为现役军人。人民武装部的隶属关系虽多次变动,但其直接组织领导辖区内民兵的组建、训练和使用的基本任务没有发生大的变化。

2.基层武装部

基层武装部是指设在乡镇、厂矿、企事业单位、农林场的民兵工作机构。是辖区党委的军事部和政府的兵役机构,在党委、政府和上级人民武装部的直接领导下,平时负责组织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担负战备和治安勤务,战时则负责组织民兵参军参战,配合部队作战,保卫后方,支援前线等工作。农村的区配部长、干事各1人,区辖乡设部长1人,未设区的县、乡可设部长、干事各1人;战备重点地区,边、海防县(市)和对敌斗争任务较重的乡,以及3万人口以上的大乡,可增设1名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相当于乡的镇和农、林、渔场,可按上述原则办理。厂矿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在1000人左右的配专职武装部长1人;1000~5000人的单位配部长1人和干事1~2人,5000人以上的大单位可酌情增配副部长1人,干事若干人。大中城市的公交、财贸等系统,根据任务大小和实际情况编配。基层武装部的组成人员均属于地方干部编制序列,其中的人武部长一般是同级党委的领导成员之一,参加同级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