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志不在年高——谈青少年著作权保护
2026年03月18日
有志不在年高——谈青少年著作权保护
【案例】马老师9岁的女儿田田,酷爱写作,尤其擅长写记叙文,有的作文还获过奖。一次,马老师逛书店,发现书店一本《小学生作文范文选》中有一篇作文是女儿田田写的,便找到这本作文集的出版社,对出版社未经许可擅自将其女儿的作文收入作文集出版有意见,要求出版社赔礼道歉,并支付一定的搞酬。出版社却以马老师的女儿田田未成年,不享有著作权为由予以拒绝。双方发生争执,马老师遂诉至法院。
【评析】本案的争议的焦点在于未成年人是否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又叫版权,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字、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作品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我国《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此可见,是否享有著作权关键看此人是不是作品的作者,而不是看此人有多大年龄。因此,本案既然作文的作者是田田,则田田就应该享有著作权。出版社收录她的作品出版,应征得同意;作品出版后,应依照有关规定付给稿酬。(https://www.daowen.com)
【操练】判断正误:
1.作品必须公开发表,作者才享有著作权。 ( )
2.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但不必支付报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