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身”太软——谈未成年人就业保护

只因“身”太软——谈未成年人就业保护

【案例】小周因家境贫寒,初中没毕业,15岁便辍学在家务农。听邻居说乡水泥厂公开招聘工人,小周就找到乡水泥厂,要求报考应聘。乡水泥厂领导问了小周的情况后,觉得还比较满意,但因小周未满16周岁,未予招聘。小周不理解。

乡水泥厂的做法对吗?

【评析】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单凭这一点来讲,小周应该被招聘。但是应当指出,这里所称“公民”实际上是有特定含义,并非泛指所有公民。刚出生的婴儿,是中国公民,但他能劳动吗?当然不能!因此,公民享有的劳动权利必须以其劳动能力作为载体。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8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就是说,凡年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除了文艺、体育和特殊工艺单位确需招用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并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以外,都不得招用、聘任。但年龄在16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就业。(https://www.daowen.com)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就参加工作的人(文体和特种工艺除外)。我国法律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介绍、逼迫,使用童工,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案小周应聘时,未满16周岁,故乡水泥厂不予招聘的做法是对的。

【操练】案例分析:

设甲初中毕业时16岁,被乡政府招聘为农用电电工,乡政府的做法对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