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并先天性心脏病的处理
对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生育年龄的妇女,最好在未妊娠时先明确其心脏病的病因、病理改变以及心脏代偿功能的分级。如房间隔缺损小于1cm2,室间隔缺损面积小于1cm2,动脉导管未闭者口径小、肺动脉压正常,肺动脉口狭窄属于轻度,可以耐受妊娠与分娩;而房间隔缺损>2cm2者,需经手术矫治后方可妊娠。Ⅰ级、Ⅱ级心功能及无并发症的一般可以妊娠。对心脏功能Ⅲ~Ⅳ级的伴有发绀的先天性心脏病患者,不宜妊娠。先天性心脏病伴有心房颤动,或过去妊娠时有心力衰竭史,或合并有较严重的内科疾病,如肾炎、肺功能不全等,均不宜妊娠。凡是有不宜妊娠因素者,均应动员其做人工流产。如已有心力衰竭者,则必须于心力衰竭控制后再做人工流产。
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如已妊娠,则应及时请心脏科医生会诊,如果决定可以妊娠,其处理原则主要是在各期中预防和治疗心力衰竭。
(一)妊娠期的处理
1.确定心脏病的诊断,评估其功能状态。
2.建立定期检查与随诊制度,与心脏科医生和护理或照顾患者的人员密切联系,以便能较好地对孕妇进行监护。
3.保证有规律、恰当的休息,避免过度用力和情绪波动。
4.合理膳食,有足够的营养又不能使患者的体重增加过多,适当限制钠盐的摄入,给予足够的铁剂。
5.及时治疗妊娠期间发生的感染、贫血、发热等疾病。
6.治疗阵发性心律失常,防止其再发生。
7.选用洋地黄、利尿剂及卧床休息,积极治疗心力衰竭,注意心血管药物对胎儿的影响:①洋地黄用于心力衰竭、心房颤动、心房扑动、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对胎儿无害;②奎尼丁用于室上性及室性心律失常,对胎儿无害,但可能发生早产;③利尿剂在妊娠20周以后不能长期应用,因为可导致高血钙、血尿酸过多、高血糖、低血钾、低血钠、低血压及碱中毒等,对胎儿影响较少,偶尔可因血压降低而致胎儿窘迫,新生儿可发生低血糖及高铁胆红素性黄疸;④肾上腺素受体拮抗药,妊娠期如有指征可以使用,但可能导致胎儿宫内发育迟缓(IUGR)、心动过缓;⑤香豆素衍生物,妊娠期禁用,可导致胎儿畸形;⑥肝素对母亲可引起出血,因不通过胎盘,故对胎儿无致畸作用;⑦普鲁卡因胺,可用于室性心律失常,对胎儿无影响;⑧提早两周住院,做好分娩前的准备。
(二)分娩期的处理
1.根据患者功能状态,必要时在临产及分娩过程中进行心脏监护,监护母亲和胎儿的情况,胎儿出生后仍须继续监护。
2.产程开始时,应及时给予氧气吸入,同时给予抗生素预防感染,如无产褥感染,产后一周停药。(https://www.daowen.com)
3.产程中适当使用异丙嗪、哌替啶等镇静剂,使产妇保持安静。
4.产程出现心力衰竭症状时,立即静脉注射毛花苷C或毒毛旋花子苷K。
5.宫颈口开全后,防止产妇用力屏气,应施行会阴侧切,必要时行胎头吸引术、产钳术、臀牵引术等助产,及早结束分娩。死胎可用穿颅术。
6.胎儿娩出后,产妇腹部放置砂袋加压,以防止腹压突然降低而发生心力衰竭。
7.如产程进展较慢,产妇过度劳累,应在心功能未恶化前,以剖宫产结束分娩。在急性心力衰竭时,首先应控制心衰,再行手术。手术过程中应加强监护。
(三)产后及产褥期处理
1.密切观察体温、心率、呼吸、血压等变化,因在产后一周内,尤其24h内,由于回心血量骤然增加,往往容易发生心力衰竭,因此对患有心脏病的产妇延长产后监护是很必要的。
2.产后如子宫收缩无力,应按摩子宫底刺激子宫收缩,必要时注射对心脏病无害的子宫收缩剂如缩宫素,但禁用麦角类药物。如产后出血超过300mL,可以输血,但需注意输血速度。
3.产后积极预防产褥感染及尿路感染,因产后子宫内胎盘剥离后的巨大创面或产道的创伤,常为亚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的感染源。
4.产前、产时曾有过心力衰竭的产妇,产后仍继续用强心药。
5.心功能Ⅲ级以上者,不宜哺育婴儿。
(四)妊娠合并心脏手术问题
原则上心脏手术应在非妊娠时实施。在孕期中估计能度过妊娠与分娩者,尽量不作心脏手术。但若心功能Ⅲ~Ⅳ级在妊娠早期已发生肺水肿,孕妇又不愿做人工流产,而手术操作不复杂、麻醉要求不高者,则可考虑手术,手术宜在妊娠12周以前进行。但对手术比较复杂、需低温麻醉或体外循环条件下进行的心脏直视手术,不宜在妊娠期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