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 生态环境补偿费政策
1990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提出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开发与保护并重”的方针,认真保护和利用自然资源,积极开展跨部门的协作,加强资源管理和生态建设,做好自然保护工作。随后在中办(1992)7号文件中明确提出:“运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按照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要逐步开征资源的利用补偿费。”1993 年,国务院召开了“晋、陕、蒙接壤地区能源开发保护现场会”,提出要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国家环保总局随后发布了《关于确定国家环保总局生态环境补偿费试点的通知》,确定了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8个市、县(区)为试点单位,开展了有组织地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的试点工作。(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