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5.3 建立国家授权的水利投资主体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15.5.3 建立国家授权的水利投资主体

在上述建立健全水利项目投资机制,明确政府对各类水利项目投资责任,逐步实现水利管理事业单位企业化政策建议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建立国家授权的水利投资主体。国家每年将数百亿财政性资金投向大量的水利建设项目,包括甲类和部分乙类项目,这些项目应有代表国家的投资主体或出资人。国家授权投资主体就是由政府授权、行使政府投资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建立水利投资的国家授权投资主体,有利于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有利于解决长期以来在水利投资与建设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国有资产所有者虚位”的问题,也有利于建立水利投资的风险约束机制。今后,各级政府对水利建设项目的投资,原则上应通过其授权的水利投资主体来组织和实施。

关于水利建设的国家授权投资主体的组建方式,考虑目前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现状,可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建立国家水利投资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和资产经营的主体;二是抓住目前国家对国有企业实行战略性改组的机遇,按照“抓大放小”、“抓大带小”、“扶强并弱”、“扶优汰劣”的方针,结合水利行业实施的“百龙工程”,尽快组建一批跨区域的水利企业集团,经国家授权成为国家投资和资产经营主体;三是将目前水利部的各流域管理委员会(局)中负责水资源开发和建设的职能机构分离出来,组建为对本流域内重大经营性水利建设项目参股、控股的授权投资主体。(https://www.daowen.com)

各级地方政府授权水利建设的投资主体,也可参照上述方式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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