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5.5 加快经营性水利项目的产业化、企业化改革进程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15.5.5 加快经营性水利项目的产业化、企业化改革进程

由于水资源的特殊性,水利建设项目有公益性的,有经营性的,更多的是两者兼而有之。供水和水电项目主要属经营性项目,建设经营性水利项目可借鉴铁路、通信、火电等其他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经验,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其产业化、企业化进程。

对于水电、灌溉和供水等具有经济效益的经营性水利建设项目,国家已明确实行收费政策,并在水利产业政策中明确规定要尽快使价格到位。但多年来对水价实行政府审批制,水价和电价调整实际上受到多方面限制,至今许多城市的水价还没有到位,尤其是农业灌溉用水价格,远低于成本价,更没有建立和健全的价格形成机制。没有健全的价格形成机制,严重影响了各种非政府投资主体参与经营性水利投资的积极性,也阻碍了现有的水利水电企业化改革的进程。(https://www.daowen.com)

我国公路、电力建设之所以得到快速发展,除政府加大投入和设立建设基金外,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政府出台了“公路收费”和“新电新价”等激励性的政策,吸引了各类非政府投资主体的投资,因而较快地解除了交通、能源的“瓶颈”制约。同样,水利建设也应按照《水利产业政策》的要求,合理确定灌溉、供水、水电等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使投资者能从中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为此,新建的水力发电、灌溉、供水项目,建议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中要明确水(电)供应量和水(电)价格,以及今后调整水(电)供应量和水(电)价格的办法,同时责成水(电)供应者和使用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签署有关商务合同。对现已建成的水利工程,应严格执行《水利产业政策》中“三年价格到位”的规定。

在税收方面,目前对水电企业征收与一般加工工业相同的17%增值税,没有照顾到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特殊性,水电开发能够扣减的进项税款十分有限,水电企业的实际税负偏重,不利于其发展。因此,建议参照石油勘探开发行业的增值税税率,降低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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