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 重庆地区节能量核定办法概述
1)建筑节能量核定的主要思路
建筑节能量的核定针对节能改造对象,基于建筑用能特点,按照计算改造前后能耗差值或实测的思路来确定建筑节能量。同时,为解决建筑基准能耗和节能量调整量难以确定的问题,计算时应将条件设定为设计工况或相近工况。此外,参照行业标准可以确定统一的评价基准,使节能量的核定具有公认的比对对象。根据建筑用能特点,结合国内外节能量核定方法,提出适合重庆地区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方法与步骤如下。
(1)建筑信息收集
分为建筑基本信息和能耗信息。基本信息包括建筑类型、建筑面积、建筑层数、使用功能、建筑总面积、空调面积、供暖面积、建筑空调系统形式、建筑供暖系统形式、建筑体形系数、建筑结构形式、建筑围护结构信息等;建筑能耗信息应至少收集12个月的能源费用账单和分项能耗账单。
(2)建筑用能特征核查
查阅图纸及其他资料或通过测试的方式,参照行业标准对建筑用能特征进行核查,包括建筑室内外环境、围护结构、用能设备性能以及建筑节能运行控制等。
(3)改造前后建筑用能性能检测及计算
针对建筑围护结构、照明插座系统、动力系统、空调系统、生活热水供应系统、供配电系统以及特殊(其他)用电系统的节能改造,详细描述改造方案,核查主要技术指标,计算主要技术指标改造前后变化率,通过实测或计算得到单项改造节能量及节能率。
(4)建筑总节能量及节能率计算
建筑节能改造总节能量应等于各用能设备系统分项节能量之和,包括照明插座系统年节能量、动力系统年节能量、空调系统年节能量、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年节能量、供配电系统年节能量和特殊(其他)用电系统年节能量。建筑总节能率等于建筑改造总节能量与改造前建筑年总能耗的比值。其中,改造前建筑年总能耗以改造前改造建筑某年能耗账单为依据。
2)核定原则和方法
核定机构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核定工作。采用文档查阅、现场观察、计量测试、分析计算、随机访问和座谈会等方法进行核定。保守受核定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影响受核定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https://www.daowen.com)
3)核定主要内容
重庆市核定机构应围绕建筑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率进行审查与核实,主要核定内容包括节能改造面积、建筑节能改造前能耗状况、节能改造措施、改造后建筑能耗状况、建筑能源管理和分项计量体系5个方面:
(1)项目节能改造面积
根据改造建筑的竣工图纸、房产证等资料以及现场调查情况,核查改造的范围及面积,对建筑节能改造的房间和区域进行现场核查。当改造房间数量较多、改造范围较大时,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合理抽样进行核查。应按照建筑分区及房间类型进行选取,每种类型的房间均应进行核查。同一个类型的房间核查数量不应少于总房间数量的10%。
(2)项目节能改造前能耗状况
对改造前满足建筑物常规功能的照明插座系统、空调系统、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动力系统、供配电系统、特殊用电等用能系统按照《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办法》(见附录B)中的方法,结合改造前建筑物实际能耗进行分析和测算,确定改造前建筑的各类用能系统分项能耗。
(3)项目节能改造措施
根据建筑节能改造方案、改造竣工资料和现场核查情况,对建筑各项改造措施的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对改造后的建筑环境和用能设备性能进行分析,并根据现行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对相应的性能参数进行核查和比较。
(4)项目节能改造后建筑能耗状况
建筑节能改造完成后且建筑各用能系统已达到稳定运行的状态,参照《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办法》中的方法对改造后的用能系统进行分析和测算,确定改造后的建筑能耗。
(5)建筑能源管理和分项计量体系
对节能改造建筑进行分项计量核查,查看其是否进行能源分项计量监测装置安装,并根据《重庆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中的相关规定以及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能耗监测中心提供的书面意见判断监测装置各功能是否运行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