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2 重庆地区节能量核定流程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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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重庆地区节能量核定流程
接受核定委托后,核定机构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核定,主要步骤为核定准备、材料收集、现场核定以及节能量测算。核定机构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核定程序进行适当的调整。
(1)核定准备
根据节能量核定委托要求,组建核定组,并通过书面告知的形式与受核定方就核定事宜建立初步联系,受核定方需进行各项配合工作。
(2)材料收集
在节能改造项目改造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改造项目实施方和建设方应积极配合审核机构进行项目改造前相关信息的核定和收集,并在项目改造完毕经验收后,再由审核机构独立进行项目改造后相关信息的核定和收集。核定需要的主要材料为建筑节能改造前后的能耗账单、项目相关图纸、能耗设备基本性能参数、建筑运行管理数据、节能诊断报告、节能改造方案报告及改造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等。核定资料提供方包括建设方和改造实施方,应对提供的资料的准确性负责;由于无法提供相关资料而造成核定工作延误,应由资料提供方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改造项目无法直接提供改造前各项对应参数,应由建设方补充提供具有依据的说明,并对其准确性负责。(https://www.daowen.com)
(3)现场核定
改造完成且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稳定后,核定机构应对改造建筑进行现场核定,并对现场核定情况进行完整的记录,包括改造面积现场核查数据、节能改造措施内容和措施完成情况以及现场核定的影像资料等。对现场核定结果进行分析整理后,完成《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节能改造建筑面积及基准能耗核定意见书》。
(4)节能量测算
建筑节能改造后节能量计算的具体方法应按照《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办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