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实施】
临时用电业务咨询任务指导书见表5.1。
表5.1 临时用电业务咨询任务指导书(https://www.daowen.com)

注:临时用电业务咨询答复要点参考——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他用户,供电企业也不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临时用电用户未装用电计量装置的相关规定:供电企业应根据其用电容量,按双方约定的每月使用时数和使用期限预收全部电费。用电终止时,如实际作用时间不足约定期限二分之一的,可退还预收电费的二分之一;超过约定期限二分之一的,预收电费不退;到约定期限的,须终止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