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交易类单据

二、交易类单据

交易类单据在国际与国内贸易中有很大的不同,而且国内保理交易使用的单据在各行各业、各地区都存在差异。以下仅以出口保理和国内保理(货物贸易)为例,简单介绍通常会涉及的单据种类。

(一)出口保理

通常情况下,出口保理商会要求客户提供商业发票、货运单据(包括但不限于提单、空运单据、货代收据、快递单据等)、贸易合同/订单、报关单等,个别保理商还会基于贸易合同的约定,要求提供其他单据。例如,公证单位的质检报告、原产地证明等等。

1.发票

发票(Invoice)通常是指出口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它是在货物出运时,卖方开立的载有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内容的价目清单,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和结算货款的主要单证,也是进出口报关完税必不可少的单证之一。

出口商业发票并没有统一的格式规定,但主要项目基本相同。出口商业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编号、签发日期、合同/订单编号、收货人名称、运输标志、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单价、总值和结算条件等内容。在国际保理业务实践中,保理商会要求出口商在发票上记载应收账款转让的有关字句(操作暗保理业务除外)。

发票的作用如下:①发票是交易的合法证明文件。②发票是买卖双方办理报关、纳税的计算依据。③发票是出口人缮制其他出口单据的依据。总而言之,发票的主要作用是供进口商凭以收货、记账、支付贷款和作为报关纳税的依据。

出口商业发票(参考样本)

图示

2.货运单据

为了保证进出口货物的安全交接,在整个运输过程中需要编制各种单据,包括但不限于提单、空运单据、货代收据、快递单据等。这些单证各有其特定的用途,彼此之间又有相互依存的关系。它们既能把运输工具(船舶、飞机)、港口机场、货物等各方联系在一起,又能分清各自的权利和业务。实际业务中会遇到以下主要的货运单证。

(1)托运单(BOOKING NOTE)

托运单(BOOKING NOTE,B/N)俗称下货纸,是托运人根据贸易合同和信用证(如有)条款内容填制的,向承运人或其代理办理货物托运的单证。承运人根据托运单内容,并结合船舶的航线、挂靠港、船期和舱位等条件考虑,认为合适后,即接受托运。

(2)装货单(SHIPPING ORDER)

装货单,是接受了托运人提出装运申请的船公司、航空公司,签发给托运人的用以命令船长将承运的货物装船的单据。它既能用作装船的依据,又是货主用以向海关办理出口货物申报手续的主要单据之一,所以又叫关单。对于托运人来讲,它是办妥货物托运的证明;对船公司或其代理来讲,它是通知船方接受装运该批货物的指示文件。

(3)收货单(MATES RECEIPT)

收货单(MATES RECEIPT,M/R),是指某一票货物装上船后,由船上大副(Chief Mate)签署给托运人,作为证明船方已收到货物并装上船的凭证。所以,收货单又称大幅收据或大副收单。托运人取得了经大副签署的收货单后,可以凭此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换取已装船通知。大副签署收货单时,会认真检查货物的外表、货物标志、货物数量等情况。如果出现货物外表情况不良、标志不清,有水渍、油渍、数量短缺、货物损坏等情况,大副会将这些情况记录在收货单上。此记载被称为“大副批注”。(https://www.daowen.com)

(4)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提单持有人可据以提取货物,也可凭此向银行押汇,还可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交货之前进行转让。

(5)装货清单(LODING LIST)

装货清单是承运人根据装货单留底,将全船待装货物按目的港和货物性质归类,依航次、靠港顺序排列编制的装货单汇总清单,其内容包括装货单编号、货名、件数、包装形式、毛重、估计尺码及特种货物对装运的要求或注意事项的说明等。装货清单是船上大副编制配载计划的主要依据,也是供现场理货人员进行理货、港方安排驳运、进出库场以及承运人掌握情况的业务单据。

3.贸易合同/订单

贸易合同又称契约或合约,是进出口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通过协商,就各自在贸易上的权利和义务所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订单相当于一种格式比较简单的合同。二者的区别在于:订单所约定的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基本是约定俗成的,用于买卖不确定因素较少的产品,譬如公司向办公用品供应商下个订单买5箱打印纸。而合同用于有很多条款需要双方约定的产品或服务,譬如公司向系统集成商购买一套财务管理系统,购买的项目可能包括硬件、软件、安装和培训等内容,以上项目的交付、付款和售后服务等条款需要双方订立购买合同来约定。这仅靠一张订单是不能满足要求的。

4.报关单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做出书面申明,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适用的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它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它既是海关监管、征税、统计以及开展稽查和调查的重要依据,又是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核销,以及出口退税和外汇管理的重要凭证,也是海关处理走私、违规案件及税务、外汇管理部门查处骗税和套汇犯罪活动的重要证书。

(二)国内保理(货物贸易)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2.货运单据

货运单据通常是证明卖方有实际出货行为的单据。保理商一般会要求提供第三方物流公司出具的货运单据,但各行业、区域并没有规范性的样本。国内铁路货运单不是铁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证明,有货运单据并不足以证明确实发货;水路运单则可以证明确已发货。

3.出库单/入库单/验收单据/结算单/签收单

通常情况下,货运单据往往是第三方提供的运输单据,具有更强的贸易背景佐证能力;如果没有第三方单据,保理商有时也会要求出具出库单、入库单、验收单据、结算单或签收单代替。出库单为卖方提供,入库单/验收单据/签收单等为买方提供。这些单据都是买卖双方自制的单据,没有规定样板。

4.贸易合同/订单

与国际贸易合同相比,国内贸易合同在规范性方面存在一定差距,也带有较大的随意性,对合同的严肃性认识不足,也不够尊重,给保理的审单工作带来一定挑战。尽管如此,一些基本的必要约定通常不会在合同中缺失,此处就不再赘述。